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提高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加强企业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1.2.2相关法规、条例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7)《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8)《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5月23日);
(19)《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7月);
(2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8月29日)。
1.2.3技术导则
(2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18);
(22)《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企业版)》(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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