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6 月 8 日,歐盟委員會向世貿組織(WTO)提交了一項通報案:G/TBT/N/EU/897。該項通報案擬修訂 REACH 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 17 第 63 條關於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條款,增加其在PVC 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要求。該項通報案將開展為期 60 天的公眾諮詢,並擬於 2022 年第四季度發佈最終決定。鑒於 PVC 材料在多個領域應用廣泛,若本限制法案正式實施將會影響大量 PVC 生產商。
第63項物質
鉛(CAS:7439-92-1 )及其鉛化合物
擬增加以下限制要求
15. 不得用於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 (PVC) 生產的物品。
16. 若鉛在 PVC 材料中的濃度(以鉛金屬表示)等於或大於 0.1%(以重量計),則不得作為 PVC 製品投放市場。
17. 第 15 和第 16 段將從本修訂法規生效後的 24 個月 + 1 天起適用。
18. 作為豁免,第 15 段和第 16 段不適用於含有再生硬質 PVC 的以下PVC 物品,直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後的 10 年。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 PVC中的濃度(以金屬計)小於 1.5%(以重量計),且已用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覆蓋該再生硬質 PVC,覆蓋層的鉛濃度(以金屬計)小於 0.1%(以重量計):
(a)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用於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再生 PVC 被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c)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不包括維修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d) 建築物內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後,面向建築物使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製成;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前提是再生 PVC 被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f) 配件,不包括用於飲用水管的配件。
從 (a) 至 (d) 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 PVC,只能被用於生產這些類別中任一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質 PVC 的 PVC 物品,且鉛在 PVC 的濃度(以金屬計)等於或大於 0.1%(以重量計),該 PVC 物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Contains lead”(“含鉛”)。若由於物品性質而無法在物品上進行標示的,則應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
含有再生硬質 PVC 的 PVC 物品供應商,應按成員國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檔,以證明這些產品中的 PVC 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 EN 15343:2007 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於證明在歐盟生產的 PVC 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 PVC 的回收來源聲稱,應附有由獨立協力廠商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後 5 年後的相應日期前,歐盟委員會將根據新的科學資訊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並視情況作相應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 15 段和第 16 段不適用於: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矽隔板,豁免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後 10 年後的相應日期;
(b) 第 1 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 2 段至第 5 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 7 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 8 段和第 10 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範圍內的物品:
(i)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 (FCM) 法規 (EC) No 1935/2004;
(ii) 歐盟 RoHS 指令2011/65/EU;
(iii) 歐盟包裝指令 94/62/EC;
(iv)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20. 作為豁免,第 16 段不適用於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後 24 個月內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參考連結:[歐盟公告][鉛限用現況(第 1 至 14 段)]
CTI建議
REACH法規附錄 17 每年都會不定期更新,第 63 項鉛及其化合物最早在2012 年就加入到 REACH 法規附錄 17 當中進行管控,近幾年對該項物質的管控要求不斷增加,本次又擬增加多條關於其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要求,產品出口-歐盟企業應持續關注REACH法規相關的動態,提前採取合理的應對措施。
CTI服務
1. REACH 附錄 17 限用物質測試;
2. REACH SVHC 測試;
3. SCIP通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