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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鉛、鎘 多項豁免修訂預警

發布時間:2026-07-20 瀏覽次數:104

    2026 年 7 月 8 日,歐盟委員會發佈了指令草案,擬對 RoHS 指令 (2011/65/EU) 附件 III (11類電子電氣產品通用豁免) 和附件 IV (醫療/工業監測設備專用豁免) 中涉及鉛 (Pb) 和鎘 (Cd) 的豁免條款實施修訂。本次修訂旨在考慮最新的技術與科學進展,基於 Pack 19/21/23/24/27 多輪技術評估報告,處理行業批量豁免續期申請,對相關電子電氣設備 (EEE) 的豁免範圍、適用類別進行精細化調整,並重新明確各項豁免的截止期限。

    本次修訂涉及照明、光學玻璃、濾光片、傳感器、醫療設備等多個技術領域的共計十餘項豁免條款。草案同步配套公眾諮詢流程 (公眾諮詢期為 2026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正式公告後將直接影響企業產品的技術路線與准入。建議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燈具、光學儀器、醫療設備、工業控制設備廠商提前排查相關物料使用情況,儘早準備應對方案。

 

本次草案核心修訂邏輯

    1)大範圍拆分籠統舊條款,細分應用子項:部分豁免條款被拆分,精準限定適用產品類別、使用場景,企業引用豁免條款時應重點關注其適用範圍。例如光學濾光玻璃、氧傳感器、光療燈具、陶瓷焊料全部增設細分條目。

    2)差異化設置豁免有效期 (12/30/54/78 個月),給予企業替代整改窗口期

    3)收緊豁免適用品類,部分豁免不再覆蓋消費類、普通工業產品,僅保留醫療、高端監測、特種光學設備;

    4)淘汰無使用必要性物質,直接刪除對應豁免。如反射標準釉料中鎘條款拆分後移除鉛適用範圍,氦鎘激光器僅限定半導體應力檢測專用場景。

參考連結:[歐盟公告]

 

RoHS 指令附件III條款修訂如下

條款 豁免內容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5(b) 熒光燈玻璃管所用的鈉鈣玻璃中鉛(非有意添加)含量不超過0.2%(重量百分比) 適用於第5類產品(照明設備),有效期:修訂指令生效之日起30個月
13(a) 用於光學應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鉛(不包括本條例第 13(b) 至 13b‑V 點所述的任何應用) 適用第 3、4、6、7、8、9、11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13(b) 濾光玻璃、反射標準玻璃中使用鎘與鉛 適用第8、9、11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13(b)-Ⅰ 離子彩色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鉛 適用於全部產品類別,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13(b)-Ⅱ 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鎘;不包括本附件第39條款中的設備 適用於全部產品類別,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13(b)-Ⅲ 反射標準片中釉料中的鎘和鉛 適用第1~7、10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 12個月
13(b)-Ⅳ新增 反射標準釉料中的鎘 適用第8、9 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 30 個月
13(b)-Ⅴ新增 紅外氣體分析、中遠紅外光譜設備所用紅外干涉濾光片的鉛塗層 僅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18(b) 當放電燈被用作含磷光粉的仿日曬燈,比如含有矽酸鋇鉛BSP (BaSi2O5:Pb),放電燈中的熒光粉觸媒劑的鉛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適用第5、8、9、11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18(b)-Ⅰ 當放電燈被用作含磷光粉的醫療光療設備,比如含有BSP (BaSi2O5:Pb),放電燈中的熒光粉觸媒劑的鉛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僅適用於第 5、8 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18(b)-Ⅱ新增 醫用光療(含體外光分離)放電燈具熒光粉中的鉛活化劑(鉛質量占比≤1%),如含BSP (BaSi2O5:Pb)的熒光粉 適用第 5、8、9 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24 通孔盤狀及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焊料所含的鉛 適用於全部產品類別,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8個月
24(a)新增 通孔盤狀及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焊接合金所含的鉛:
i)鉛質量占比≤50%:採用螺栓、卡扣機械固定或選擇性焊/熔接工藝,元件工作溫度不超過150℃;
ii) 高熔點焊料,鉛質量≥85%:適用於高溫回流、熔接制程,或元件額定工作溫度≥150℃
適用於全部產品類別,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29 理事會第69/493/EEC號指令附件I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鉛(適用於第1、2、3和4類水晶產品) 適用第 3、4、5、11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32 用於氬氣和氪氣激光管窗口組件密封材料的氧化鉛 適用第6、8、9、11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34 金屬陶瓷質的微調電位器元件中的鉛 適用於全部產品類別,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RoHS 指令附件IV的1(b)、4、9、11、12、34條款分別替換如下:

條款 豁免內容 適用範圍和有效期
1(b) 電化學氧傳感器中的陽極鉛 有效期:修訂指令生效之日起12個月。
1(b)-Ⅰ 用於檢測人體吸入、呼出氣體氧濃度電化學傳感器鉛陽極且為2024年5月26日前投放市場的醫療器械耗材 適用於第8類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1(b)-Ⅱ 用於檢測 30ppb 以下溶解氧的原電池氧氣傳感器鉛陽極 適用於第8類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1(b)-Ⅲ 氣體檢測毛細管原電池氧傳感器鉛陽極 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1(b)-Ⅳ 檢測靈敏度低於100 ppm的赫施(Hersch)氧傳感器原電池鉛陽極 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1(b)-Ⅴ 檢測靈敏度低於100 ppm的赫施(Hersch)氧傳感器原電池鎘陽極 適用於第9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78個月
1(b)- Ⅵ 氣體檢測滲透膜原電池氧傳感器鉛陽極 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54個月
4 X射線管和圖像增強器中玻璃熔料中的鉛,將電磁輻射轉換為電子的氣體激光器和真空管組裝用玻璃粘結劑中的鉛 適用第8、9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 12 個月
4(a) 外差干涉校準、定位設備氦氖激光器粘接玻璃熔塊中的鉛 僅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9 氦-鎘激光器中的鎘 僅適用於第9類產品,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9(a) 半導體應力檢測拉曼光譜設備氦鎘激光器中的鎘 僅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控制儀器,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30個月
11 核磁共振成像中超導體和熱導體合金中的鉛 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11(a) 核磁共振成像(MRI)、核磁共振(NMR)設備超導合金中的鉛 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78個月
12 核磁共振成像(MRI)、超導量子干涉器件(SQUID)、核磁共振(NMR)、傅裡葉變換質譜儀(FTMS)超導磁回路金屬接合材料中的鉛、鎘 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12(a) 超導量子干涉器件(SQUID)超導電路金屬接合材料中的鉛 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78個月
34 用於體外光分離設備放電燈具、含矽酸鋇鉛(BSP)熒光粉熒光粉中的鉛活化劑 有效期:指令生效當日起12個月

 

結語

    歐盟持續收緊 RoHS 鉛、鎘豁免體系已是政策趨勢,核心邏輯為分場景、分週期逐步淘汰兩類高風險重金屬。本次修訂不再提供寬泛兜底豁免,含鉛鎘零部件必須匹配精准細分場景方可豁免。CTI華測檢測建議面向歐盟市場的照明、光學、醫療、工業控制設備廠商即刻啟動內部合規排查,提前完成材料替代與文檔更新,規避新規落地後的貿易阻滯與行政處罰風險。

CTI華測檢測可為相關企業提供如下服務:

    ◎ 歐盟及全球多國RoHS有害物質合規測試

    ◎ 歐盟RoHS符合性聲明 (VoC)、符合性證書 (COC) 一站式編制服務

    ◎ 歐盟RoHS鉛豁免配套鉛釋放專項檢測服務

    ◎ REACH、POPs、美國TSCA、CA 65等其他環保法規禁限用物質檢測

    ◎ 其他環保法規相關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