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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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宁波韵升粘结磁体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高新区沧海路189弄2号7号厂房
联系人
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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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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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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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物质类: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环己酮、乙醇、丁醇、异丙醇、磷酸、三乙醇胺、碳酸钠、硫酸、氢氧化钠、硫化氢、环氧树脂、乙二醇单丁醚、正己基丙二醇、封闭性异氰酸酯、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粉尘类:其他粉尘(磁粉、尼龙粉、磁钢粉)、PAC/PAM粉尘。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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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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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中的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综合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拟建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针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拟建项目采取了相应防尘、防毒、降噪、防暑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设施基本能达到相应的防护要求。
3)应急救援设施:拟建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拟纳入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应急救援设施和急救药箱、喷淋洗眼器的设置。
4)建筑卫生学:拟建项目1#厂房以人工照明为主,自然采光为辅。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或集中空调,采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在各生产场所内均设置有安全通道,配备了应急照明和安全标识以及疏散指示标识,并保持出入口畅通,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拟采取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较齐全,配备较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拟建项目1#厂房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辅助用室(食堂、厕所、更衣室、浴室、盥洗池等)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拟建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将纳入企业原有的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其他粉尘(磁粉、尼龙粉、磁钢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环己酮、异丙醇、乙醇、丁醇、磷酸、三乙醇胺、硫酸、碳酸钠、氢氧化钠、硫化氢。
建议:
1.防尘、防毒补充措施
1) 项目建成后,建议在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操作岗位如1#厂房三层喷漆岗位醒目位置布置相关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或者在原操作规范基础上增加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要求等,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
2) 拟建项目1#厂房在机械通风的风机安装过程中应注意风机的安装位置,保证风路的顺畅,避免毒物在车间内的积聚。
3) 拟建项目应细化各岗位如喷涂、电泳、粉碎、退镀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有毒物质被吸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不应该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排毒要求对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进行设计。
4) 拟建项目各岗位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吸入罩内,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确保机械通风和局部吸风设施的有效性。
5) 建议建设单位在混粉、制粉、造粒、破碎等产尘岗位醒目位置布置相关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服等,做好个体防护。
6) 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清理作业需要进入装置内操作,属于密闭空间作业,建议企业建立废气处理装置清理作业流程,明确工人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防护要求。
7) 项目建成后,应对生产车间废气引风收集系统以及废气处理系统维护和检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维修。
8) 1#厂房三层只有喷涂区域是属于拟建项目的内容,其他区域为宁波韵升电子元器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需要考虑不同岗位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应做好生产环境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避免交叉影响。
2、防噪建议补充措施
1) 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向供货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 针对类比对象的大成型压制、退镀、倒角、粉碎、磨床岗位噪声存在超标情况,在目前工艺不能采取有效减噪措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尤其是防噪声耳塞的正确佩戴培训,并督促工人在车间作业时正确佩戴好防噪声耳塞或护耳器,减少职业性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合理安排劳动作息时间,减少岗位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影响。
3、 个人防护用品
1) 应选购质量、性能、规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2) 建设项目喷涂、滚喷、配漆岗位作业人员需要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物质,作业时必须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如防毒面罩配防护有机气体或蒸气的滤棉,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护服等,并定期维护,如有破损或防护失效,要及时更换。
3) 电泳前处理和退镀岗位操作人员需接触硫酸等酸性物质,必须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如佩戴防毒口罩配防酸性滤毒盒,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腐工作服等,并定期维护,如有破损或防护失效,要及时更换。
4) 在下列情况:①生产现场设备检维修;②生产过程控制异常,需进入现场处理;③进入缺氧、存在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环境作业时;应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要求,佩带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5) 更换活性炭、修槽、除槽等密闭空间作业以及取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护服,戴防毒口罩、防护手套。
6) 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建议设置专用记录卡,供气瓶或滤毒罐(盒)定期维护、并记录检查日期。
4、应急救援措施补充措施
1) 项目建成后应完善硫酸泄漏和化学毒物中毒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并每年组织相关应急演练;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做好应急人员的应急个体防护,配备完善的空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应急防护服、防酸碱服等。
2) 1#厂房三层车间、配漆间和危化品库、危废仓库的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3) 建设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GB30077-2013)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厂区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等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柜和应急救援设施和急救药品的设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急救箱应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如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或作业岗位处等。
4)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完善1#厂房的电泳、喷漆、配漆间、退镀岗位及危化品库、废水处理、废气处理装置的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使喷淋洗眼器有效救护的半径范围达到15米。
6)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的要求,在喷漆房、配漆间、危化品库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7) 项目建成后,对应急事故喷淋、应急防护用品、急救药品等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在案,使应急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建筑卫生学补充措施
1) 建筑物根据介质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振动、防腐蚀等防范措施。
2) 1#厂房应设置安全通道,作业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3) 生产车间、仓库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
4) 工作场所采光、照明设计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执行。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
5) 洁净车间(电泳、喷漆房)建筑设计应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NZ1-2010)的相关要求,满足以下卫生要求:
①工作场所微小气候: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调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②洁净室的温度、湿度范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表6.1.4的规定。
③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应考虑噪声控制要求。洁净室的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应使其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6.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项目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
2)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项目的重点评价危害因素如噪声、其他粉尘(磁粉、尼龙粉、磁钢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环己酮、异丙醇、丁醇、磷酸、硫酸、三乙醇胺、碳酸钠、氢氧化钠、硫化氢等做好每年的定期检测。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建设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7)建设项目活性炭更换、固废处理等作业如果涉及外包作业,建议建设单位明确与外包方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7、职业健康监护
制定健全的健康监护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依法对接触噪声、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体检和诊断结果应做好登记、存档和报告。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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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补充天那水主要成分比例的描述。
二、补充电泳车间、喷涂车间等洁净室描述与评价。
三、完善喷涂、压制等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分析,提出合理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