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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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葛洲坝展慈(宁波)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688号
联系人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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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7.09.08
沈京秀
程贝贝
采样/检测
2017.09.25-30
叶明俊、 李志方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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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噪声、其他粉尘、氧化铝粉尘、铜尘、铜烟、铅烟、氧化锌、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难溶性化合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锡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5
3
60%
化学毒物
11
10
90.9%
物理因素
30
14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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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三类。
用人单位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结合生产工艺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综合分析,建议将用人单位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整改性建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防尘、防毒技术规范要求,对铝炉车间熔炼岗位和连铸车间熔炼岗位、以及精密车间连铸熔炼和精密铜锭熔炼岗位的投料口敞口投料改为密闭投料,完善吸风罩口的密闭性,增大除尘设施吸风量,达到现有装置的通风除尘、排毒效率,使除尘设施保持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
(2)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规范要求,改善铝炉车间熔炼岗位和连铸车间熔炼岗位、以及精密车间连铸熔炼和精密铜锭熔炼岗位和筛料岗位局部通风除尘设施的控制风速,使该岗位的控制风速不低于1.2m/s。
(3)改善切片车间筛料、涡流分选和破碎车间破碎、打包岗位以及铝炉车间、连铸车间和精密车间的通风效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设机械排风装置,适当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
(4)用人单位应按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的要求在厂区或生产车间内设置更衣室或更衣柜、浴室。
(5)改善车间作业整体环境(制定和完善生产现场清理、清扫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清理车间内地面、墙面、机器表面积尘,确保工作环境良好,减少积尘产生扬尘造成危害)。
(6)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未体检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组织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完善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7)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持续性改进建议
一、防护措施
(1)针对部分岗位噪声存在超标情况,在目前工艺不能采取有效减噪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督促工人佩戴好防噪声耳塞或护耳器,减少职业性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减少岗位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影响;
(2)加强局部通风排毒系统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对过滤网、吸风管道、风机等定期检修、清理和清洗,确保通风除尘、排毒效果;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救援的有效性;
(4)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防尘口罩、防冲击面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定期对劳防用品用具检查更换,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干净无污染的地方。
(5)在夏季高温时应加强员工的高温预防意识,对员工进行防高温培训,在炎热的夏季,气温超过37℃时,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包括给高温作业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料,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等生产组织管理措施,并做好中暑现场救护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
(1)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岗位粉尘、噪声、高温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3)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卫生要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危害强度(或浓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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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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