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以下簡稱TCCSCA,2019年修訂)第三十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TCCSCA的子法《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Regulations of New and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Registration,以下簡稱《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的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期限。」
《辦法》附表六,提供了第一期指定應完成標準登錄的既有化學物質名單(含106種物質)、數量級距及登錄期限。
《辦法》附表七,規定了申請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應提交的資料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