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对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加强企业与政府对突发环境时间的应对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公司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1.2.2相关法规、条例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2011年5月1日);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2015年3月1日);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
年4月);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2)《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5月23日);
(13)《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7月);
(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8月29日)。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