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提高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加强企业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15号;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部令第17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文;
(11)《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环办[2012]89号文;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3)《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4)《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版;
(15)《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1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HJYJ-2015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分厂(汉沽现代产业园区栖霞街36号)现有厂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延伸的环境效应。事件类型包括风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次生衍生环境污染等,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内容包括预警与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和措施、应急监测、后期处置等。随着企业建设发展,可能会有新的突发环境事故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不断更新。
1.4 工作原则
在建立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如下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根据事故等级,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故处置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到来之前,事发地政府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的以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抢险救援、现场管控等措施。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发生典型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在保证安全第一情况下尽量减少环境污染,不能只顾安全救援,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放任环境污染;发生单纯环境污染事件,如乙醇泄漏,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乙醇泄漏进而引发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在保证安全第一情况下防止消防废水排出厂区污染环境,并根据情况及时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域。
若事故影响超出企业控制能力(启动一级响应),负责人要立即上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救援队伍到达后移交指挥权,企业内部各应急组织机构无条件听从调配,本预案配合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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