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滕小勇 完成日期: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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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2301房
联系人:邓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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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5.6.2 栗贵莹、林玩辉 邓志明
采样/检测 2015.6.29 苏家豪、谢祖敏 邓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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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化学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四氢噻吩)、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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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毒物
/
/
/
物理因素
10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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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本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燃气供应,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报告认为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议:1工程技术
1、企业可根据近几年供气量需求结合门站设计产能,增加场站供应管线、设备,避免供气量增加后现有管线设备超负荷运转导致噪声强度过高。
2、企业可根据近几年供气量需求结合门站设计产能,在工艺条件允许及必要情况下更换影响气流流速的工艺设备,如增大管径,调整较大流量的调压阀等。
3、企业可根据近几年供气量需求结合门站设计产能,当出现供气量过高,导致场站噪声超标等情况时采用隔声材料(如超细玻璃纤维等)包裹调压阀体,降低气流冲击阀体产生的噪声。
4、下游用户应按照城镇燃气规范设置储气设施,避免瞬时最大供气量超限和均衡系数超标。
5、企业在不影响工艺及生产需求的条件下,应在燃气发电机房设置事故防爆型轴流风机,对室内换气通风,防治有害气体在室内积聚,并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连锁。
2个人防护
(1)保持选购具备LA许可证及QS许可证的个人防护用品。
(2)仓库应准备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备用库存量,储存地必须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污染、丢失或受有害物的损坏,防潮、防阳光。尤其是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满足使用要求,劳动者防护用品过期或损坏时应能及时领取。
(3)对个人防护用品维护保养知识坚持宣传教育和强化管理,选择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应急救援
(1)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宣传,演练记录应做存档处理。
(2)指定专人定期对各急救药箱进行点检,及时更换药品,确保药品齐全有效。
(3)制定详细的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相关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存档。
4组织管理
(1)加强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存好相应的检维修记录。
(2)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防
护意识,杜绝劳动者不按要求佩戴甚至是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现象,对于不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落实处罚制度;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
(3)加强外包作业管理。本项目检维修工作为外包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外包作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分清检维修人员的管理归属,明确两个单位的管理职责。
5卫生保健改进
结合本次评价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可知,企业运行工连续40小时等效声级结果为74.9~76.2dB(A),不属于噪声作业,其可不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但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特点,企业运行工接触的噪声强度受供气量的影响较大,而企业供气量受下游用户影响亦大,结合企业历年噪声检测结果分析发现,作业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呈现上升趋势,故企业应落实每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并根据定期检测结果合理完善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当作业工人接触的噪声连续40小时等效声级大于80分贝时应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连续40小时等效声级大于80分贝小于85分贝时,应安排作业工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大于85分贝时应安排作业工人每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噪声职业健康检查。
6持续改进
(1)每年委托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并予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现状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治理。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
(3)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4)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5)本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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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