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张宁 完成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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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采和路9号
联系人: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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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5.11.19 张宁、李丽娟 刘小鹏
采样/检测 2016.3.9 张宁、李丽娟 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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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庚烷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化学毒物
4
4
100
物理因素
14
13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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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拟建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噪声、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庚烷、高频电磁场;项目单位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拟建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能够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补充防非电离辐射技术措施
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产生高频电磁场的热合机隔离设置,与其他操作岗位之间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到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补充防噪声技术措施
为压制成型岗位、冲切岗位等噪声作业岗位配备耳塞,为发泡岗位配备防毒面具(过滤式)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补充措施
(1)拟建工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拟建工程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第4.3条。
(4)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
(5)拟建工程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互工种间的干扰;另外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6)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7)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人防护用品。
(8)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9)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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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进一步细化工程分析和危害因素识别;
2、完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性和合理性评价;
3、进一步完善建筑卫生学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