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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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地址
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
卢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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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6年8月3日
沈明志
郭呈
采样/检测
2016年8月15日-17日
罗辉攀、夏宏超
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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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MDI、二甲基甲酰胺、辛酸亚锡、其他粉尘(抗氧化剂)
检测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2
2
100
化学毒物
6
6
100
物理因素
9
3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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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本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但项目实施过程中从设备选型、工程防护等方面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了一定的防尘毒、防噪及防高温措施,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现场调查,做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本项目行业属于合成材料制造。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分项结论
(1)总体布局:本项目厂区功能分期明确,布局合理,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本项目生产工艺自动化程度高,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高温、MDI。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各岗位工人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灌注岗位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其余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灌注、除湿干燥机岗位操作工接触的高温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本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本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本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本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本项目为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10)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体检率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建议落实情况及补充措施
职业病防护具体补充对策措施
(1)针对灌注岗位噪声存在超标情况,在目前工艺不能采取有效减噪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减少职业性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
(2)加强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由于本项目添加剂采用手工投加,企业应督促工人投料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生产车间内中间罐、管道、阀门的检修和维护,预防化学毒物的跑、冒、滴、漏;
(4)对生产车间内送风管道、排风管道、轴流风机等通风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有效通风;
(5)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与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6)对现有洗眼器、应急物资等应急设施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在案,使应急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演练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通过整个应急救援的演练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7)为减少高温对灌注操作工的危害,应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8)完善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应当在生产车间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 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持续改进
(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5)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卫生要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危害强度(或浓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6)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7)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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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描述添加剂的名称、性状、年使用量和每班次的添加量,根据添加剂的种类重新识别粉尘的种类;补充添加剂危害因素识别的排除,明确是否使用有机锡类(如二月桂酸二丁二锡、三乙基氯化锡)添加剂;明确聚酯多元醇是否产生职业病危害
(2)补充工艺员/班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危害接触程度、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分析和评价;补充工艺员/班长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描述和分析;修改体检人数、体检率等
(3)补充职业健康监护的复查结果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