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7.10.18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地址
温州瑞安市滨海起步区丁山二期围垦区
联系人
叶芬芬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
-
-
采样/检测
-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噪声、聚酯多元醇、二甲基甲酰胺、甲苯、丁酮、丙酮、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异丙醇、TDI、MDI、二乙二醇、1,4-丁二醇、三乙胺、助剂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
-
-
化学毒物
-
-
-
物理因素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聚氨酯中间体、30万吨革用聚氨酯树脂及5万吨水性聚氨酯树脂装置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属于合成材料制造。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备注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符合
3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
符合
4
应急救援设施
可研报告未明确方案
本报告提出补充措施
5
总体布局
符合
6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7
建筑卫生学
符合
8
辅助用室
可研报告未明确方案
本报告提出补充措施
9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符合
10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符合
综上所述, 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对设备及管道的密封点,严格按国家有关密封规定选择合适的密封型式和材料,以防止可燃气体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选择高质量的设备、阀门及管件,防止可燃和有毒物料的跑、冒、滴、漏;主要的受压容器及主体设备,在开车前须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2)物料管道应标识走向及物料名称,腐蚀性设备、管道的阀门、法兰应设防喷溅的设施。
(3)选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输送管道采用焊接方式,法兰连接处采用可靠的密封垫片,从而有效地防止危险物料的泄漏。
(4)PU车间(一、二、三)反应釜投料口、放料口等岗位局部排风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风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控制风速限值可按《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中表1 的规定执行。
(5)生产厂房、甲类仓库、乙类仓库等场所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相关要求,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应保证作业环境空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的规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6)化验室设计应符合《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第7.5章节的相关要求。
(7)各种泵类、大功率风机等设备设置独立的基础,并留有隔振缝,与周围结构脱开布置;对产生振动较大的机械设备设置弹簧减振基础。
(8)空压制氮、制冷机房等设置有噪声源的建筑物内墙壁采用适当的吸声材料,并将此类建筑物设置在远离操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点或做好隔声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应选购质量、性能、规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2)过滤网更换、取样、手工投料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3)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建议设置专用记录卡,供气瓶或滤毒罐(盒)定期维护、并记录检查日期。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第8.3.2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1.6条、第5.6.5条的要求: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及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2)在PU车间、PE车间、WPU车间、甲类、乙类仓库、甲乙类罐区等场所设置可燃、有毒报警仪,可燃、有毒报警仪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相关要求。
(3)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内或指定地点。
(4)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5)在厂区最高处设置风向标,在显著区域设置毒物安全周知牌,在生产车间、罐区设置逃生路线。
(6)生产车间设置急救箱,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和本项目危险化学品急救需要,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7条规定,设置辅助用室:
(1)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淋浴器的数量按每9人/个设置。
(2)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3)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满足31-40人/个。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5)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6)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职业卫生管理
(1)本项目建成后,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相关要求,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的描述
2、细化三废处理、过滤网更换、洗釜等工序的描述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3、完善拟建项目己二酸投料除尘措施的描述
4、补充车间内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的设置建议
5、细化警示标识、应急救援器材、个体防护用品等建议的描述
6、补充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的预算表
7、核实水性聚氨酯树脂原辅料的描述
8、补充完善物料储存情况描述
补充添加剂危害因素排除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