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袁华胜 完成日期: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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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广州林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新安路333号
联系人:罗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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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7.07.16 李晓聪、林玩辉 罗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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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聚氨酯泡沫粉尘)
化学因素: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0
0
—
化学毒物
0
0
—
物理因素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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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存在的问题
1
总体布局
符合
/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
3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
辅助用室
符合
/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部分符合
未对局部抽排风设备的参数进行设计
6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
7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8
职业卫生管理
符合
/
9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符合
/
本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建设单位若能按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建议进行拟建项目的设计补充和落实,预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建议:
1.防尘毒设施设计
1)拟建项目应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有毒物质被吸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不应该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0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2)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该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3)排风罩设计应满足GB/T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吸入罩内,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
2.补充应急救援措施
1)拟建项目应根据拟选用的原辅材料选用冲淋洗眼器,冲淋洗眼器安装位置及技术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冲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首要应该是安全的,不应处于一旦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危险化学品喷溅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最可能会遭受污染的位置。
②冲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在15m内,保证使用者直线达到设备的时间不超过10s,同时其安装位置应与危险源处于同一水平面上,避免上下楼梯或者斜坡、拐弯,最好能够直线到达,避免越层救护。设备至少要有3个方向的工作的位置,周边无障碍物,以便迅速使用。洗眼器四周应没有电器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2)应急药箱的药品选择可参考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需要设专人负责应急药箱药品的检查及更换,由于存在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对皮肤及粘膜有刺激性及腐蚀性的物质,制定专项的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外用的药膏(如抗组胺药物等)。
3.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单位应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行监控,防止混有其他高毒
物;
(2)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5.建设项目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拟建项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拟建项目工程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第4.3条。
(4)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可参考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5)拟建项目工程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邻工种间的干扰;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6)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7)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体防护用品。
(8)施工单位在容易积聚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进入受限空间时,电焊机、气瓶等设备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同时应设置监护人,防止职业性事故发生。
(9)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0)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施工期间应针对高温中暑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目标;急救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分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等,同时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12)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结束后要求其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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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MDI使用,存储分析内容;
2、细化项目设备布局评价内容;
3、补充防毒面具和滤盒针对性分析评价内容;
4、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