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袁华胜 完成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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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韶关市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韶关市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甘棠片区
联系人: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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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粉尘:炭黑粉尘、矽尘、二氧化钛粉尘
化学因素:丁酮、异丙醇、乙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异氰酸甲苯酯、甲基异丁基甲酮、二乙胺、二乙烯三胺、环氧树脂、改性胺二乙醇胺、丙二醇甲醚
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0
0
—
化学毒物
0
0
—
物理因素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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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结论
1
总体布局
符合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3
建筑卫生学
部分符合
4
辅助用室
不符合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部分符合
6
个人防护用品
部分符合
7
应急救援设施
部分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部分符合
9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符合
拟建项目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建设单位若能按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建议进行拟建项目的设计补充和落实,预期项目建成后能有效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各作业岗位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低于我国制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且小于10%OELS,噪声强度小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各岗位工人如能正确佩戴拟配置的个体防护用品,预测工人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低于我国制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且小于10%OELS,噪声强度小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可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因此,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该建设项目是可行的,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1补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1.1防尘、毒设施设计
1)拟建项目应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有毒物质被吸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不应该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吸入罩内,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排毒要求对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控制风速建议设置为1.0m/s)进行设计。
2)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该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3)产品进行包装(装桶)的时候,加设尾气回收系统,将桶内的废气进行收集,减少工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1.1.2防噪设施设计
1)对水性涂料厂房的称重设备的滚轴加设橡胶减震垫,注意操作规程,金属材料轻拿轻放,降低车间的噪声。
2)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维护,定期对设备添加润滑油等,减少设备的零部件间由于摩擦产生较大的噪声。
1.2补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项目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要求选择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低温季节为室外作业工人(电工(机修工)、巡检工)配备防寒服及防寒手套等防低温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确定。
1.3补充应急救援措施
1)拟建项目应根据拟选用的原辅材料选用冲淋洗眼器,冲淋洗眼器安装位置及技术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冲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首要应该是安全的,不应处于一旦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危险化学品喷溅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最可能会遭受污染的位置。
②冲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在15m内,保证使用者直线达到设备的时间不超过10s,同时其安装位置应与危险源处于同一水平面上,避免上下楼梯或者斜坡、拐弯,最好能够直线到达,避免越层救护。设备至少要有3个方向的工作的位置,周边无障碍物,以便迅速使用。洗眼器四周应没有电器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③所有冲淋洗眼器的区域必须保持一条至少1m宽的通道。同时保持一个以喷淋头为中央直径不小于1.2m的空旷区域,并且该区域必须刷成安全色。
④在洗冲淋洗眼器的四周,应有醒目的标志,标志最好用中英文双语和图示,非常形象地告知作业现场的人员冲淋洗眼器的位置和用途。可在设备上安装夜光指示标志,也可以配备防爆型的声光报警器和防爆灯,在设备使用时提醒其他人员前来救助。
⑤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轻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有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
⑥设置于室外的冲淋洗眼器应考虑防冻,并保证不间断供水。
2)应急药箱的药品选择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需要设专人负责应急药箱药品的检查及更换,由于存在二异氰酸甲苯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对皮肤及粘膜有刺激性及腐蚀性的物质,制定专项的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外用的药膏(如抗生素药膏等),工人低温季节作业时存在冻伤的情况,需要配备治疗冻伤的药品。
3)项目单位应于厂区高处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
4)生产区反应釜检修维护时及清淤作业期间的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单位应该参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相关要求,制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涉及到需要进入有限空间的工人及现场监督员参加专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选择合适的手持式气体直读设备,进入有限空间救援之前必须进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污水池主要考虑氨及硫化氢,反应釜主要考虑缺氧及高浓度的有毒气体),气体浓度较高的情况下需要继续对池内进行强制性通风,直至气体检查合格后方可进池作业。。
5)有毒气体及可燃气共存的生产车间,建议综合考虑有毒气体的毒性设定可燃气体警报器的报警值。
6)补充槽罐车泄漏及储罐泄漏的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1.4补充建筑卫生学设计
项目单位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要求细化树脂厂房、合成厂房、水性涂料厂房及仓库等室内工作场所的照度设计,其照度设计可参考100lx进行设计,实验室操作平台可参考300lx进行设计。
1.5补充辅助用室设计
补充辅助用室的设计方案,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辅助用室避开有害物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2)拟建项目的水性涂料厂房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应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器数量需要满足做大班组人员使用,最低限度每6人设一个,根据项目提供的人员定岗资料,该项目至少设3个淋浴器;
3)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水性涂料厂房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3级的其他车间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4)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的设计数量需要满足人数最多的班组使用,最低限度每30人设一个,根据项目提供的人员定岗资料,该项目至少设2个盥洗设备;
5)休息室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与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分开布置,休息室内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7)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男厕所:至少25人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根据项目提供的人员定岗资料,该项目至少设4个蹲位。女厕所:至少15人设1-2个蹲位,根据项目提供的人员定岗资料,该项目至少设3个蹲位。
1.6职业卫生管理
严格遵照项目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行监控,防止混有其他高毒物;购买油漆的时候选择不含苯的环保低毒的油漆,使用油漆划线期间,需要开启车间的风机,加强车间空气流通,降低车间毒物的浓度。
2)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需要配置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
3)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规定,项目单位需进一步分类整理好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台账,项目单位应将其整理形成以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档案。
1.7加强外包作业管理。
拟建项目在涉及外包作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外包作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分清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归属,明确两个单位的管理职责。
1.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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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工艺流程描述和生产操作写实;
2、精准识别水性涂料厂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完善重点评价因子及关键控制点的分析;
4、细化通风系统的评价内容;
5、完善应急系统的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