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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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森日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衢州高新技术园区念化路62号
联系人
张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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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8.8.12
李瑞霞
张亨虎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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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四甲基氢氧化铵、四甲基二乙烯基二硅氧烷、乙烯基环体硅氧烷低聚物、DMC、D4、甲基硅油、乙烯基硅油、二苯基二甲氧基硅烷、MQ硅树脂、正硅酸乙酯、乙醇、甲醇、甲基苯基二甲氧基硅烷、六甲基二硅氧烷、四甲基二硅氧烷、盐酸、碳酸氢钠、苯基三甲氧基硅烷、高含氢硅油、低含氢硅油、羟基硅油、白炭黑粉尘、六甲基二硅氮烷、铂催化剂、硫酸、氨、乙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液溴、四氯化碳、碘、噪声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4
4
100
化学毒物
5
5
100
物理因素
20
1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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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相关分类,该项目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类别。
2 评价结论
(1)建设期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等)、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电焊弧光、噪声、振动、高温等危害因素。
(2)拟建项目建成后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四甲基氢氧化铵、四甲基二乙烯基二硅氧烷、乙烯基环体硅氧烷低聚物、DMC、D4、甲基硅油、乙烯基硅油、二苯基二甲氧基硅烷、MQ硅树脂、正硅酸乙酯、乙醇、甲醇、甲基苯基二甲氧基硅烷、六甲基二硅氧烷、四甲基二硅氧烷、盐酸、碳酸氢钠、苯基三甲氧基硅烷、高含氢硅油、低含氢硅油、羟基硅油、六甲基二硅氮烷、铂催化剂、白炭黑粉尘、硫酸、氨、乙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液溴、四氯化碳、碘、噪声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和建筑卫生学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拟建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防尘毒、防高温、防噪等防护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除甲类车间一1层MQ硅树脂打料间、固废暂存区未采取通风排毒设施,其他岗位采取的防护设施故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拟建项目除污水处理站、甲类车间一储罐/槽、氨气吸收塔需增设喷淋洗眼器,需完善甲类车间一氨气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位置、高度等,固废暂存区需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通风装置,甲类车间一和甲类仓库需增设事故通风装置外,其他岗位采取的应急设施故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6)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尚未明确各岗位拟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具体型号和参数,需完善。
(7)辅助用室:拟建项目尚未拟设置辅助用室浴室。
(8)职业卫生管理:拟建项目拟制定较全面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最终结论: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在今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和正式运行中,只要认真落实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能满足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则该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
补充措施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合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详见表4-23),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予以落实。
(2)拟建项目甲类车间一袋装白炭黑采用密闭自动剥袋机剥袋,剥袋后通过密闭管路直接打入白炭黑备料罐,再由气动隔膜泵经备料罐输送至捏合机内;捏合机设有粉体过滤器,将投加过程中产生的白炭黑粉体回收到布袋除尘器中,重新利用;
(3)拟建项目基胶生产工序副产氨气,设置氨气吸收塔,经过引风机微负压输送至氨气吸收塔,用硫酸溶液喷淋吸收氨气,达标后高空排放;
(4)拟建项目乙烯基硅油生产单元少量液体物料(四甲基二乙烯基二硅氧烷、甲基硅油、乙烯基环体硅氧烷低聚物)经过称量后通过反应釜上设置的密闭漏斗添加装置投加到反应釜;
(5)甲类车间一层MQ硅树脂打料间增设通风排毒设施,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建议换气次数宜满足事故通风要求大于12次/小时。
A、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B、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建议固废暂存区单独布置,增设防爆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
(7)针对类比项目中捏合机、研磨机、行星搅拌机岗位噪声超标,由于类比项目的同类设备老旧,预测拟建项目上述岗位噪声强度低于类比项目噪声检测结果,接近职业卫生限值要求,在生产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上述岗位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对确因工艺需要而不能将作业场所噪声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的,为噪声作业场所的工人配发有效的护耳器,并做好职业健康体检;
(8)根据风险评估分析四甲基氢氧化铵、硫酸、氨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因此涉及到相关危害因素的岗位须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
其中乙烯基硅油生产需要先由四甲基氢氧化铵配制碱胶,拟建项目采取整瓶称量、整瓶投加到碱胶配制釜,每小时消耗量为22g,单耗量为40g/t,每次使用量少,接触时间短,故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C级化学防护衣、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鞋、防酸碱手套等);
其中基胶生产捏合工序副产氨气,设置有氨气吸收塔,经过引风机微负压输送至氨气吸收塔,用硫酸溶液喷淋吸收氨气,达标后高空排放;硫酸溶液由硫酸储槽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氨气吸收塔;
建议项目建成后完善相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在岗位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和岗位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作业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口罩、防护手套等)。
(9)拟建项目吊起袋装白炭黑放入自动剥袋机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包装破损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危害,要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严格按照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作业,作业人员巡检过程中正确佩戴防尘口罩,清理宜采用湿法作业,避免引起二次扬尘;
(10)甲类车间一捏合反应使用的原料六甲基二硅氮烷遇热或水分解产生的氨危害,故须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完善相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在项目建成后岗位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作业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11)阳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炭更换等涉及密闭空间的作业,建议项目建成后,加强进入密闭空间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与管理:制定密闭空间操作规程,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12)现有取样采用手工取样,建议宜选用密闭性好的取样装置或改用自动取样装置,劳动者取样时应位于取样口上风向。
2、个人防护用品
(1)建议拟建项目根据《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参照原辅料MSDS中关于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针对各岗位接触的不同危害因素为作业人员配备质量、性能、规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同时严格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佩戴。
(2)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的相关要求,佩带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维护。
(3)由于四甲基氢氧化铵整瓶称量和投加,每次使用量少、接触时间短,故建议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C级化学防护衣、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鞋、防酸碱手套等);
(4)由于碳酸氢钠每次使用量少、接触时间短,故建议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口罩、防护手套等);
(5)污水处理站只有在废水较难处理时才会使用PAM、硫酸亚铁,故建议在加药桶内配置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口罩等);
(6)丙类车间AB胶配制过程中,需要人工添加乙烯基硅油、MQ硅树脂、铂催化剂、低含氢硅油、色浆等,每次使用量少、接触时间短,上述原料挥发性较低,故建议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7)项目建成后,需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各岗位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防护性能、发放频率等作出详细规定,有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3、应急救援
(1)建议污水处理站、甲类车间一储罐/槽、氨气吸收塔增设固定式喷淋洗眼器,并使喷淋洗眼器有效救护的半径范围达到15米;
(2)建设单位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的要求,完善甲类车间一氨气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位置、高度等。
设置方法:“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有毒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择应满足《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相关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5-1报警器的性能要求
警报值
探测器
检测误差(%F.S.)
响应时间(s)
探测器的
选择性
MAC(mg/m3)
PC-STEL(mg/m3)
-
30
ECD、PID、FID
≤5
≤160
ECD有、
PID和FID无
(3)建议固废暂存区增设事故排风系统,换气次数需要满足12次/小时。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A、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B、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4)建议甲类车间一和甲类仓库增设事故排风系统,换气次数需要满足12次/小时。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A、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B、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5)项目建成后应制定氨、四甲基氢氧化钠急性中毒职业卫生专项应急预案,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钠、乙酸、碳酸氢钠、四甲基氢氧化钠、液溴等物料易引起化学性灼伤的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相关的应急演练,对于演练中存在的不足需及时完善。
4、辅助用室
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卫生辅助用室的要求设置浴室。
5、职业卫生管理
(1)项目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在项目验收后按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拟建项目建成后,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相关要求,在生产车间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说明。
(3)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组织本项目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表5-2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序号
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
甲醇
参考GBZ188-2014中5.22章节甲醇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2
氨
参考GBZ188-2014中5.33章节氨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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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1、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2、核实甲类车间一东侧储罐及其储存介质,细化相应职业病危害辨识评价;核实报告中提及的38种原辅材料,删除业主明确不再使用的原辅物料(随后的评价、防护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等也删除),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从原辅材料中分离单列;
3、基胶生产(捏合单元)与基胶生产(研磨单元)-AB胶配制位于两个生产车间,应划分为不同单元。明确基胶生产(捏合单元)与甲类车间一各生产单元、基胶生产(研磨单元)与丙类车间A/B胶配制单元之间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4、补充说明“甲醛”来源。如果确实存在,细化相应的防护措施。氧化铝粉尘属于铝尘,不能按其他粉尘辨识评价;
5、细化针对各“手工作业环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6、细化四甲基氢氧化铵等原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性资料,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不仅仅要考虑中毒,还要考虑皮肤、眼睛伤害;
7、补充固废暂存区的位置说明,细化固废暂存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评价,补充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辅助用室中补充休息室评价。细化厂房、仓库等的通风防护措施;
8、针对实验室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细化实验室职业病防护措施。补充四甲基氢氧化铵、溴素等的应急措施;
9、细化拟说明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来源。对于评价有效的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在补充对策措施中要求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予以落实。风险分析中高风险等级的,应提出工程防护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