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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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汇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6号
联系人
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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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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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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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甲苯、二甲苯、丁醇、丙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苯、电焊烟尘、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其他粉尘(PAC、PAM、氯化钙)、盐酸、碳酸钠、氢氧化钠、锆及其化合物、醋酸、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电焊弧光、噪声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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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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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汇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000套新能源汽车车身系统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浙江汇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000套新能源汽车车身系统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得出如下结论:
(1)根据本项目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预测,经综合分析认为,本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苯、二甲苯、丁醇、丙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苯、电焊烟尘、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其他粉尘(PAC、PAM、氯化钙)、盐酸、碳酸钠、氢氧化钠、锆及其化合物、醋酸、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电焊弧光、噪声
预评价报告中类比项目检测结果显示,钣金岗位、喷漆岗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企业为作业人员配备了3M1110耳塞(SNR:31dB(A),噪声衰减值18.6dB(A)),作业人员如能在工作生产中按照防护用品的要求正确佩戴,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本项目一次性整体规划,且厂区考虑了建筑功能分区、建筑(部位)间距等因素,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合理;采用工艺技术路线成熟、可靠,整个生产过程具有工艺成熟、设备机械化程度高;针对各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设计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本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地点、数量等有明确的设计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会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故预测本项目投产运行后在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3)建设单位在生产方面具有较好的运行管理经验,本项目对防毒、防尘、防噪、防高温及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进行了设计,如后续施工中能有效落实各项设计方案,项目投产运行后能够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目的。
2建议
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后续施工中必须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保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建议企业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规程,使之有章可循。
加强对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维护与检修,确保其完好并正常运行。
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应投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经费应包含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卫生管理等,投入的经费应当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并专款专用。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警示作业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加强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涉及的外包作业,应在外包前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工程外包后,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
建设项目设置的文丘里水旋除漆雾喷漆室,底部水槽的水要定期更换,以保证其净化效果;
制定《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加强相关培训工作,明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并方便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监部门查询。
本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180天内,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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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点焊机岗位设置吸风罩形状、罩口面积、控制风速、风量等内容设计;
2、补充喷漆枪清洗方式及防护设施设计;
3、细化调漆间、存漆间通风排毒设施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