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决议(EU) 2018/2013 ,确认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又称3-亚苄基樟脑)(EC号239-139-9,CAS号15087-24-8)为SVHC物质,由于其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REACH法规第57(f)条款,预计近期将被更新到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
物质信息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1 |
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 |
239-139-9 |
15087-24-8 |
内分泌干扰属性(条例57 f-环境) |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