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2103
2017年6月1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 2017/1000,新增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8项关于全氟辛酸(PFOA)的限制条款,正式将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纳入REACH法规限制清单。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根据(EU) 2017/1000,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
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 及其盐类。 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庚基基团(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任何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含有直链或支链的全氟辛基基团(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任何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 C8F17-X, X=F, Cl, Br. —C8F17-C(=O)OH, C8F17-C(=O)O-X’ 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
1.自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自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物质含量≥25ppb或者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量≥1000ppb时,以下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b)混合物;(c)物品。 3.第1条和第2条规定适用于: (a)自2022年7月4日起实施:(i)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ii)乳胶印刷油墨。 (b)自2023年7月4日起实施:(i)用于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iii)等离子体纳米涂层。 (c)自2032年7月4日起实施: 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 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 (a)法规(EC)No 850/2004附件I 的A部分所列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b)生产碳链长度≤6的氟化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物;(c)被单独使用或用作独立的中间体,符合法规Article18(4)条款(a)至(f);(d)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于:(i)93/42/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版的摄影涂料;(iii)用于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e)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消防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产其他消防泡沫混合物。 5.第2(b)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消防泡沫混合物:(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b)按照4(e)生产,用于培训用途,将对环境的排放量减至最少,且收集的废水被安全处置。 6.第2(c)条款不适用于:(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b)符合4(d)(i)条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c)涂有4(d)(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d)第4(d)(iii)所述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 |
详见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412654370&uri=CELEX:32017R1000
风险分析
全氟辛酸(PFOA)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影响。PFOA是一类物质的统称,通常包含了全氟辛酸以及全氟辛酸盐类物质。由于它是制造氟聚合物高性能材料的一种基本原料,其应用主要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如炊具不粘锅涂层)、方便食品包装、防粘污材料纤维、防火泡沫、服装等消费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