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REACH法规第15批SVHC候选物质,最终决定将1种物质(苯并(a)芘)纳入清单。此前评议的4种物质中的另外三种(3E)-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烷-2-酮(3-(4-甲基苯亚甲基)樟脑),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均未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5批169种物质。
第15批SVHC候选物质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用途 |
1 |
苯并(a)芘 (BaP) |
200-028-5 |
50-32-8 |
致癌性(条款57a); 致突变性(条款57b); 生殖毒性(条款57c);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条款57d); 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条款57e) |
非有意添加,一般为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或杂质存在 |
169种SVHC物质清单请见: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苯并(a)芘其他管控要求介绍
物质名称 |
法规名称 |
管控要求介绍 |
苯并(a)芘 (BaP) |
REACH法规附件XVII |
1.填充油、轮胎或轮胎零件中的含量≤1 mg/Kg; 2.能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塑料或橡胶部件中的含量≤1 mg/Kg; 3.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0.5mg/Kg。 |
德国GS认证 |
1.可放入口中的材料,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玩具材料≤0.2mg/Kg; 2.和皮肤短期接触的玩具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非玩具材料≤0.5mg/Kg; 3.其他和皮肤短期接触的材料≤1 mg/Kg。 |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这种物质纳入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