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企业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将抓紧做好有关的实施准备工作,通过解读材料、问答清单等方式进一步回应企业关注的问题,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制度。
详情参见: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54/n3057260/c4608532/content.html
主要修订内容
序号 |
主要修订 |
修订内容解析 |
1 |
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 |
《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
2 |
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 |
《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
3 |
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 |
《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
4 |
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
CTI建议
《办法》一旦正式实施,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相关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需及时理解并掌握新版办法的各项技术内容,开展供应链调查,以便《办法》实施时能够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