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REACH法规的修订法规 (EU) No 628/2015,针对REACH附件XVII(限制篇)第63项总铅要求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法规将于其在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修订前的条款仅对珠宝类物品提出了限制要求,而此次修订增加了新的限制要求,即:对于在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情况下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提出了限制要求。
限制条款修订情况
在第63项第2列中增加7-10条款,具体内容见下表:
物质 |
限制要求 |
63、铅及其化合物 CAS:7439-92-1 EC:2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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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公众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中Pb含量≥0.05%(质量比),则不得投入市场或使用,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情况下这些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 此限制要求不适用于铅释放量不超过0.05μg/cm2/h(等同于0.05μg/g/h)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不论其是否有涂层;且对于有涂层的物品,在正常或可预见使用中,其涂层能够充分确保在至少两年内铅的释放率不超过此要求。 此段目的,是考虑到一个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若其任意尺寸小于5cm,或含尺寸小于5cm的可分离或突出部件。 8.作为豁免,第7条不适用于: (a)第一条中管控的珠宝; (b)69/493/EEC附件I(1、2、3、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改造的贵重宝石或半宝石(CN码7103,法规(EEC) No 2658/87),除非其经铅及其化合物或含铅的物质处理过; (d)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钥匙、锁,包括挂锁; (f)音乐设备; (g) 全部或部分为黄铜合金的物品,若黄铜合金部分Pb含量≤0.5%; (h)书写工具的笔尖; (i)宗教物品; (j) 便携式锌炭电池和纽扣电池 (k)属于以下范畴的物品: (i)指令94/62/EC; (ii)法规(EC) No 1935/2004; (iii)指令2009/48/EC; (iv)指令2011/65/EU 9.到2019年7月1日,考虑到科技进步,欧盟委员会将重新评估第7条及8(e),(f),(i),(j)提及的铅的替代和迁移,若合适,则应对条款进行修订。 10.第7条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
CTI建议
欧盟此次对限制条款的修订,扩大了产品的管控范围,更多的企业会受到此条款的影响,建议相关生产企业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产品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企业应关注法规动态,及时作出应对,降低产品出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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