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部2010年1月發佈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法規於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前必須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此法規與歐盟REACH法規有很多相似點。
2020年4月29日,生態環保部發佈了最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12號令),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將同時廢止。關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企業應採取的應對策略等,請見瑞旭集團技術團隊專家分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前後重點內容對比解析
申報範圍
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需對未列入《名錄》的新化學物質需履行申報義務,對於配製品中含有的新化學物質和物品中有意釋放的新化學物質也在申報之列。生產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的原料或中間體,屬於新化學物質的,也需要進行通報。已列入《名錄》但規定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用於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需辦理新用途登記。
申報主體
擬從事新化學物質生產的國內註冊人;
擬從事新化學物質進口的國內註冊人;
擬辦理新用途登記或將已有其他法律法規管理的製成品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的註冊人;
擬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境外廠商。
注:申報人是境內申報人時, 可以直接或委託他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申報人是境外申報人時,應委託國內註冊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
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型
按照物質性質及噸位的不同,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型可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三類。
申報類型 | 適用範圍 |
常規登記 | 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進口量在10噸以上的,需辦理常規登記。 |
簡易登記 | 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需辦理簡易登記。 |
備案 |
(一)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進口量不足1噸的; (二)新化學物質單體或反應體含量不超過2%的聚合物; (三)屬於低關注聚合物; 需辦理備案。 |
新化學物質申報流程
企業申報後義務
申報類型 | 企業申報後義務 |
常規登記 |
1、 向下游使用者傳遞資訊,包括登記證號、申請用途、危害特性及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 3、 資料至少保存10年; 4、 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5、 提交首次活動情況報告; 6、 報告上一年度新化學物質的情況(若登記證上載明需提交); 7、 報告新的危害或風險資訊並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
簡易登記 |
1、 向下游使用者傳遞資訊,包括登記證號、申請用途、危害特性及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 3、 資料至少保存10年; 4、 提交首次活動情況報告; 5、 報告新的危害或風險資訊並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
備案 |
1、 向下游使用者傳遞資訊,包括備案回執號、申請用途、危害特性及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 3、 資料至少保存3年; 4、 報告新的危害或風險資訊並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
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向環境排放情況,以及新發現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對環境風險可能持續增加的新化學物質,可以要求相關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進一步提交相關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環境暴露資料資訊,根據收到的相關資訊和組織評審的結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相應的登記證。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動情況、年度報告等資訊通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上述資訊通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我們的服務
中國新化學物質法規諮詢和培訓服務
中國新化學物質法規應對優質方案設計
中國新化學物質查新
中國新化學物質申報(備案、簡易登記、常規登記)
實驗室委託及實驗協調
非測試方法資料評估服務(QSAR、READ-ACROSS、WOE)
新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報告編寫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增補申報
申報代理及登記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