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服務

作為第三方檢測與認證服務的開拓者和領先者,CTI華測檢測為全球客戶提供一站式檢驗、測試、校準、認證及技術服務。

認證服務

服務能力已全面覆蓋到紡織服裝及鞋包、嬰童玩具及家居生活、電子電器、醫學健康、食品及農產品……等行業的供應鏈上下遊。

顧問輔導

CTI華測檢測針對永續經營,提供企業全面性的經驗、專業知識和全球一站式的解決方案;並透過客製化與結合內、外部的永續資源,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永續的成本,彰顯企業的商業價值。

全球法規註冊服務

內涵台灣化學品登錄、全球化學品註冊、中國危害鑑定報告、全球GHS制度、醫療器械、日化品

權威公正 傳遞信任
彰顯品質 創造價值
K-REACH註冊服務

韓國REACH(K-REACH)全稱為韓國化學品註冊與評估法案(The Act on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s),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案採用類似歐盟REACH法規的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要求,對新化學物質、現有化學物質和下游產品進行管理。韓國REACH是繼歐盟 REACH之後,又一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化學品管理法案, 對中國化學品出口行業影響巨大。

2016年12月28日,韓國環境部(MOE)決定對現行的K-REACH法規大幅度修改。2019年1月1日,K-REACH修訂版正式實施。修訂後的法規要求,新物質需要在生產/進口前完成註冊或通報;生產/進口量超過1噸/年的現有化學物質(非PEC清單中物質)都需要完成註冊,同時引入預註冊機制。原有的PEC清單中的510個現有物質註冊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的物質是列入第一批510個指定現有物質,但是尚未完成正式註冊的,那麼從2018年7月1日開始,該物質無法在韓國本土生產或進口,必須等企業完成正式註冊後,物質才能合法在境內生產或進口。

K-REACH註冊服務

K-REACH法規義務

化學物質註冊

需要完成註冊企業:計畫生產/進口現有化學物質超過1噸/年以及新化學物質超過0.1噸/年的企業。

註冊週期

年生產/進口量超過1噸/年的現有化學物質(完成預註冊),將獲得緩衝期(表I)。

年生產/進口量超過0.1噸的新化學物質需要在生產或進口前完成註冊。

生產/進口噸位 ≥ 1000噸/年, CMR 1 ≥/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生產/進口噸位 ≥ 100噸/年,< 1000噸/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生產/進口噸位 ≥ 10噸/年,< 100噸/年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生產/進口噸位 ≥ 1噸/年,< 10噸/年 截至2030年12月31日

表I:註冊緩衝期

*CMR:經化學物質評價委員會審議,環境部指定並公開的有致癌性,致突變性,或對人類或動物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

註冊主體

韓國境內化學品生產商;

韓國境內化學品進口商;

非韓國生產商化學品生產商必須通過唯一代表來完成註冊義務。

註冊類型

註冊類型 噸位級別 資料要求
新物質通報 <0.1t/a 無強制性資料要求
新物質註冊 0.1-1t/a 2020年1月1日之後,要求按照表II “0.1-1t/a”資料要求。在此之前,可以提交現有資料,但官方有權利要求註冊企業提供進一步資料。
1-10t/a 表II A欄
10-100t/a 表II A+B欄,需CSR
100-1000t/a 表II A+B+C欄,需CSR
1000+t/a 表II A+B+C+D欄,需CSR
現有物質註冊(常規) 1-10t/a 表II A欄
10-100t/a 表II A+B欄,需CSR
100-1000t/a 表II A+B+C欄,需CSR
1000+t/a 表II A+B+C+D欄,需CSR
現有物質註冊(無分類) 1-10t/a 表III
10-100t/a
100-1000t/a
1000+t/a
現有物質註冊(低分類) 1-10t/a 表IV A欄
10-100t/a 表IV A+B欄
100-1000t/a 表IV A+B+C欄
1000+t/a 表IV A+B+C+D欄
聚合物註冊 1-10t/a 表V A欄
10-100t/a 表V A+B欄
100-1000t/a 表V A+B+C欄
1000+t/a(類型1) 表V A+B+C欄
1000+t/a(類型2) 表V A+B+C+D欄,需CSR
簡化註冊   化學物質在預註冊階段無有害分類,且無消費者用途,則無論註冊噸位,都可以只提交表II A欄資料要求。
中間體註冊(可轉移分離中間體) 0.1-1t/a 表VI A欄
1-10t/a 表VI A+B欄
10-100t/a 表VI A+B+C欄
100-1000t/a 表VI A+B+C+D欄
1000+t/a 表VI A+B+C+D+E欄

表II: 新物質及常規現有物質註冊資料要求

資料要求類別 0.1-1t/a A
理化 1) 物質的狀態 1) 物質的狀態 1) 可燃性 1) 粘性  
2) 水溶性 2) 水溶性 2) 爆炸性 2) 解離常數  
3) 熔點/冰點 3) 熔點/冰點 3) 氧化性    
4) 沸點 4) 沸點      
5) 蒸氣壓 5) 蒸氣壓      
  6) 辛醇/水分配係數      
  7) 相對密度      
  8) 粒徑分佈      
健康毒理 1)急性口服(如是主要途徑,急性吸入) 1)急性口服(如吸入是主要途徑,需提供急性吸入實驗) 1)急性經皮或急性吸入 1)其他的基因突變實驗 1) 90天亞慢性毒性實驗
2)細菌回復突變試驗 2)細菌回復突變試驗 2)眼睛刺激/腐蝕 2) 出生前發育毒性實驗
  3)皮膚刺激/腐蝕 3)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 3)兩代生殖毒性
  4)皮膚致敏 4)體內基因突變實驗 4)致癌性
    5)28天重複劑量毒性  
    6)生殖發育篩選實驗  
環境及生態毒理 1)魚類短期毒性或溞類短期毒性 1)魚類短期毒性 1)藻類生長抑制實驗 1) 固有生物降解 1) 環境歸趨進一步實驗
2)快速生物降解 2)快速生物降解 水解作用與pH值 2) 降解產物確認 2) 陸生植物慢性實驗
100-1000t/a 3)溞類短期毒性   3) 魚類慢性實驗 3) 陸生無脊椎動物慢性試驗
1000+t/a 表IV A+B+C+D欄   4) 大溞繁殖試驗 4) 吸附/解吸附進一步實驗
聚合物註冊 1-10t/a   5) 陸生無脊椎動物短期毒性 5) 沉積物生物慢性實驗
10-100t/a 表V A+B欄   6) 植物短期實驗 6) 生物蓄積性
100-1000t/a 表V A+B+C欄   7) 活性淤泥的呼吸抑制實驗  
1000+t/a(類型1) 表V A+B+C欄   8) 吸附/解吸附篩選實驗  

表III: 無分類現有物質註冊資料要求

  1-10t/a 10-100t/a 100-1000t/a 1000+t/a 
理化 1) 理化狀態
2) 水溶性
3) 熔點/冰點
4) 沸點
5) 蒸氣壓
 6) 辛醇水分配係數
 7) 密度
8) 粒徑 
毒理 1) 急性口服或吸入
2) AMES實驗
3) 皮膚腐蝕/刺激 
4) 皮膚致敏 
 生態毒理  1) 魚類短期毒性
 2) 快速生物降解
3) 溞類急性毒性

表IV: 低分類現有物質註冊資料要求

 

  A B C
理化 1)理化狀態 1)可燃性 1)粘性 理化
2) 水溶性 2)爆炸性 2)解離常數
3) 熔點/冰點 3)氧化性  
4) 沸點    
5) 蒸氣壓    
 6) 辛醇水分配係數    
 7) 密度    
8) 粒徑     
毒理 1) 急性口服或吸入 1)急性經皮或吸入 1)其他基因突變實驗 1)90天亞慢性毒性實驗
2) AMES實驗 2)眼睛刺激/腐蝕 2)出生前發育毒性實驗
3)皮膚腐蝕/刺激  3)染色體畸變 3)兩代發育毒性實驗
4)皮膚致敏 4)基因突變實驗 4)致癌性
   5)28天重複劑量毒性  
  6)繁殖/發育篩選實驗  
生態毒理 魚類短期毒性 1)藻類生長抑制實驗    
2)快速生物降解 2)水解實驗
3)溞類急性毒性  

表V: 聚合物註冊資料要求

 

  A B C
理化 1)理化狀態 1) 理化狀態 1)辛醇-水分配係數 1) 可燃性
2) 水溶性 2) 水溶行 2)密度 2) 爆炸性
3) 熔點/冰點 3) 熔點/冰點 3)粒徑  3)氧化性 
4) 沸點 4)沸點     
5) 蒸氣壓 5)蒸氣壓    
 毒理   1) 急性口服或吸入  1)皮膚刺激/腐蝕  1)急性經皮或吸入 
3)AMES 2) 皮膚致敏  2)眼睛刺激/腐蝕 
    3)染色體畸變 
    4)基因突變實驗
    5)28天重複劑量毒性
    6)繁殖/發育篩選實驗
生態毒理   1) 魚類急性或溞類急性 1)魚類急性和溞類急性毒性  1)藻類生長抑制實驗 
2)快速生物降解  2)水解實驗 

表VI: 可轉移分離中間體註冊資料要求

 

  A B C D E
理化 1)理化狀態 1) 辛醇-水分配係數 1) 可燃性 1)粘性  
2) 水溶性 2) 密度 2) 爆炸性 2)解離常數
3) 熔點/冰點 3) 粒徑 3) 氧化性  
4) 蒸氣壓      
毒理        
1) 急性口服或吸入
2) Ames 
3) 皮膚刺激 
4) 皮膚致敏 
生態毒理          1) 魚類急性毒性
2) 快速生物降解
3) 溞類急性毒性

註冊豁免確認

若物質不直接向市場銷售,例如測試用試劑,或物質僅用於研究或作為樣品使用,企業需要在物質生產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向KECO提交豁免申請。

註冊豁免確認,週期以及檔提交

-  (常規內容) 化學物質名稱,序號(CAS號, KE號等物質識別號),計畫生產/進口噸位。

 

內容  週期 文件提交
生產或進口後全部用於出口的化學物質 每年 出口國,出口噸位等
物質生產或進口後用於生產其他化學物質,且生產的物質全部用於出口的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在韓國境內作為試劑用於分析,測試等 首次 物質或產品的具體用途說明,實驗週期,分析或研究,照片,手冊等
研發用途的化學物質 以研發計畫為單位申請  具體用途說明,研發週期,安全管理情況,預防處理措施(儲藏方式,爆炸,著火或洩露後處理方式),轉移地點,預期噸位,後續處理計畫(若噸位不超過100Kg,在研發結束後上交)
低關注度聚合物PLC 首次  單體名稱,物質識別號,含量比值(%),數均分子量GPC報告,以及分子量分佈 
經過表面處理的物質 首次 表面處理主體材料註冊,現有化學物報告(書面報告等),新化學物質通報(通報通知),任何可以證明物質不需要完成註冊,反應結構公式,表面處理比值等的檔
-物質經過表面處理,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① 物質已經完成註冊;
② 完成<0.1t/a的的新化學物質;
③ 豁免註冊的物質;
④ 處於註冊緩衝期的現有化學物質,並且已經事先完成通報
非分離中間體 首次 流程圖等
現場分離中間體,但是在使用過程中,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達到不暴露,不洩露 首次 流程圖,阻止洩露的方法

供應鏈有害物質傳遞

物質或混合物銷售商或下游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法案第三十條(1))

總結 為完成註冊或通報義務,物質或混合物下游用戶和銷售商應提供該物質生產或進口商的資訊(法案第十條)
週期和方式 相關企業需自要求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實施條例附表27中列明的資料
內容
1.下游用戶或銷售商商品名;
2.化學物質通用名或產品名;
3.物質使用和銷售噸位;
4.<物質特定用途;
5.物質暴露資訊;
6.物質安全使用方式;

商業機密

-  企業不需要提供商業機密: 但是,若商業機密涉及的物質或混合物為有害化學物質,那麼企業必須提供該資訊 。

物質或混合物生產商或進口商提供的資訊 (法案第三十條 (2))

總結 物質或混合物生產商或進口商要求提供的資訊
週期和方式 相關企業需自要求之日起一月內提交實施條例附表27中列明的資料
內容
1.生產商或進口商商品名;
2.化學物質通用名或產品名;
3.物質生產或進口噸位;
4.物質可用或禁止的用途;
5.物質安全使用資訊,例如物質操作方法,發生火災時的應急預案,洩露時的控制方法,處置時的保護裝置和方法;
6.物質理化資訊,危害資訊;
7.物質法規要求下其他資訊;

商業機密

-  企業不需要提供商業機密: 但是,若商業機密涉及的物質或混合物為危險化學物質,那麼企業必須提供該資訊 。

企業轉移註冊或通報物質時提供的資訊(第二十九條)

總結 企業轉移符合以下條件的物質或含有這些物質的混合物,且物質的含量達到一定的標準,應向購買該物質的企業提供相關資訊:
- 只有當相關物質或混合物被轉移,使用或作為原材料被消耗時,企業才需要提供以上資訊。
分類 含量標準
已經完成註冊(法案第十條(1)和(5))或新化學物質通報的化學物質(法案第十條(4)) 無論含量,都需要提供資訊
有害物質屬現有化學物質,企業未在註冊緩衝期內完成註冊的(法案第十條(2)) 即使有害物質的含量沒有達到混合物公佈的分類標準,也有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資訊,如致癌致畸和致發育毒性類物質,化學物質含量超過0.1%就會影響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含量,因此只要超過0.1%,就有義務傳遞物質資訊
週期和方法 物質轉移前/轉移時,需要以書面形式/電子版提交附表25或者附表26的風險資訊以及MSDS
需要提供的資訊
1.化學物質安全資訊提供者的名稱,商品名,位址及電話;
2.物質產品名和通用名;
3.物質註冊號,通報號和序號;
4.物質分類和標籤;
5.物質可用和限制的用途;
6.物質理化性質,以及人體和環境危害資訊;
7.環境暴露和風險資訊,包括降低風險的方式;
8.安全管理資訊,例如化學物質操作方法,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方法,洩露時的控制方法,處置時的保護裝置和方法;
9.物質法規要求下其他資訊。

提供變更資訊 (法案第二十九條 (3))

- 資訊的提供方或者資訊的收取方,自獲悉資訊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需要將變更情況通知另一方。

1. 新的理化性質及危害資訊

2. 新的風險資訊

3. 新的用途

4. 新的法規要求資訊

商業機密保護

現版本 修訂版 (執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 商業機密,例如物質的組成或含量,可以不需要提交。 - 若物質沒有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分類,且該物質涉及商業機密,企業不需要提供相關資訊,例如物質的組成和含量。
- 但若商業機密涉及危險化學物質,則企業必須提供該資訊。 - 若相關企業獲得環境部批准,則該企業不需要提供有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分類的物質相關的商業機密;
- 必須提交涉及危險化學物質和有致癌性,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質資訊;

優先管理物質通報

環境部將指定和公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化學物質為優先管理物質:

1.  可能有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或內分泌干擾物質;

2.  在人體,動物,植物或環境中具有高蓄積性和持久性的物質;

3.  長期或反復暴露可能會損害人體器官,包括肺,肝臟或腎臟,的物質;

4.  對人體,動物或植物的風險與以上物質相似或更高的物質;

含優先管理物質的產品的通報(法案第三十二條)

總結 若企業生產或進口含有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的產品,且該企業滿足以下兩個要求,那麼該企業需要在生產或進口前向環境部通報:
1) 產品中含有的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的含量超過產品重量的 0.1%。
2) 產品中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的累計噸位超過1噸/年。
週期和方式 生產或進口含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產品的企業,如確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應提交含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產品通報,包括附表28以及,使用說明書,以及相關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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