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16 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 REACH 法規限制篇修訂法規 (EU) 2024/1328,對限制篇 (REACH 附錄 17) 第 70 項 (Entry 70) 關於矽氧烷的限制條款進行全面修訂。該修訂案於官方公報公佈後第 20 日生效,將對相關製品企業產生一定影響。
物質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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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基環四矽氧烷 (D4) CAS 編號:556-67-2 EC 編號:209-136-7 |
十甲基環五矽氧烷 (D5) CAS 編號:541-02-6 EC 編號:208-764-9 |
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 (D6) CAS 編號:540-97-6 EC 編號:208-762-8 |
修訂後的限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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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 年 6 月 6 日後,各個物質濃度等於或超過 0.1% 不得投放市場。 (a) 作為一種物質本身; (b) 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 (c) 在混合物中;
2. 2026 年 6 月 6 日後,不得用於紡織品、皮革和毛皮乾洗的溶劑。
3. 作為豁免: (a) 對於洗去類化妝品中的 D4 和 D5,第 1 段 (c) 點應在 2020 年 1 月 31 後適用。本條款所述「洗去類化妝品」,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C) 1223/2009 條款 2(1) 第 (a) 點的定義,即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使用後可用水清洗乾淨的化妝品; (b) 對於除第 3 段 (a) 點所述化妝品以外的所有化妝品,第 1 段應在 2027 年 6 月 6 日後適用; (c) 對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U) 2017/745 條款 1(4) 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U) 2017/746 條款 1(2) 定義的裝置,第 1 段應在 2031 年 6 月 6 日後適用。 (d) 對於指令 2001/83/EC 條款 1 第 2 點定義的醫藥產品,以及法規 (EU) 2019/6 條款 4(1) 定義的獸藥產品,第 1 段應在 2031 年 6 月 6 日後適用。 (e) 對於用於紡織品、皮革和毛皮乾洗溶劑的 D5,第 1 段和第 2 段應在 2034 年 6 月 6 日後適用。
4. 作為豁免,第 1 段不適用於: (a) 投放市場用於以下工業用途的 D4、D5 和 D6: —— 作為有機矽聚合物生產中的單體, —— 作為生產其他矽物質的中間體, —— 作為聚合反應中的單體, —— 用於混合物的配製或(重新)包裝中, —— 用於物品的生產中, —— 用於非金屬表面處理; (b) 投放市場以用作法規 (EU) 2017/745 定義的用於疤痕和傷口的治療和護理、傷口的感染預防和造口護理的設備的 D5 和 D6; (c) 投放市場以用於藝術品和古董的清潔或修復的 D5; (d) 投放市場以用作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研發活動的實驗室試劑。
5. 作為豁免,第一段 (b) 點不適用於投放市場以用於以下用途的 D4、D5 和 D6: ——作為有機矽聚合物本身的成分, ——作為根據第 6 段豁免的混合物中的有機矽聚合物的成分。
6. 作為豁免,第 1 段 (c) 點不適用於在以下條件下投放市場的含有作為有機矽聚合物殘留物的 D4、D5 或 D6 的混合物: (a) 用於黏合、密封、黏著和鑄造的混合物中 D4、D5 或 D6 各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1%; (b) 用作防護塗料 (船舶塗料) 的混合物中 D4 的濃度等於或小於 0.5%,或 D5 或 D6 任一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0.3%; (c) 用作法規 (EU) 2017/745 條款 1(4) 和法規 (EU) 2017/746 條款 1(2) 定義的裝置的混合物中 D4、D5 或 D6 各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0.2%,但第 6段 (d) 點中提及的裝置除外; (d) 用作法規 (EU) 2017/745定義的用於牙印模的裝置的混合物中 D5 的濃度等於或小於 0.3%,或 D6 濃度等於或小於 0.1%; (e) 用作馬蹄矽膠內墊或馬蹄的混合物中 D4 的濃度等於或小於 0.2%,或 D5 或 D6 任一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1%; (f) 用作增黏劑的混合物中 D4、D5 或 D6 各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0.5%; (g) 用於 3D 列印的混合物中 D4、D5 或 D6 各物質濃度等於或小於 1%; (h) 用於快速成型和模具製造,或通過石英填料穩定的高性能用途的混合物中 D5 的濃度等於或小於 1%,或 D6 濃度等於或小於 3%; (i) 用於移印或印刷板製造的混合物中 D5 或 D6 任一物質濃度,其濃度等於或小於等於或小於 1%; (j) 用於專業清潔或修復藝術品和古董的混合物中 D6 濃度等於或小於 1%。
7. 作為豁免,第 1 段和第 2 段不適用於投放市場用作紡織品、皮革和毛皮的嚴格控制的封閉乾洗系統的溶劑使用的 D5,在該系統中,清潔溶劑被回收或焚燒。 |
參考連結: [規範網站]
CTI 建議
隨著 REACH 法規限制篇 (附錄 17) 的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列入附錄 17 後,在管控範圍內的企業需積極應對,建議企業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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