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歐盟發佈POPs法規 (EU) 2019/1021附件 I 修訂草案,擬降低全氟辛烷磺酸 (PFOS) 及其衍生物作為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中無意痕量污染物 (UTC) 允許的最大濃度,並將取消歐盟允許的最後 1 項特定豁免。該草案反饋期將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截止。PFOS 是歐盟第一個監管的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UTC 的限值是在很久以前設定的,此次提議降低限值是為了順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時和類似物質 PFOA 的管控限值保持一致。
附件I PFOS現行管控要求及擬修訂內容如下 |
現行物質定義: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醯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擬替換物質定義: PFO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醯胺和其他相關物質,包括聚合物) |
管控要求擬修訂情況: 1.對於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 (b) 條應適用 PFOS 濃度 ≤ 10 mg/kg ((0.001% 重量比) 的物質或混合物。(擬修訂) 修訂為:就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1)款的第 (b) 條應適用於 PFOS 或其任何鹽的濃度 ≤ 0.025 mg/kg (0.0000025% 重量比) 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2. 對於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 (b) 條的豁免適用於 PFOS 含量 ≤ 0.1% 的半成品或物品及其組件,按照重量比計算參考含有 PFOS 結構或微觀結構不同的部分的質量,或者豁免適用于塗層材料中 PFOS 含量 < 1 μg/m2 的紡織品或其他塗層材料。(擬修訂) 修訂為:就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第(b)條應適用於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 相關物質的濃度 ≤ 1 mg/kg (0.0001% 重量比)。 3. 第 4 條第 (2) 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適用於,2010 年 8 月 25 日前已經在使用的含有 PFOS 物品。(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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