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9 月 28 日,美國環保署(EPA)根據《有毒物質控制法》TSCA 8(a)(7) 部分的要求簽署了關於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的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的最終規則。此最終規則將於在聯邦公報 Federal Register (FR) 上發佈後 30 天生效,目前此規則尚未正式發佈於 FR 上。EPA 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規則生效日期前最後一個日曆年結束期間,任何人製造(包括進口)或已經製造(包括進口)含 PFAS 的物質和混合物(包括物品),需要以電子方式報告有關 PFAS 用途、產量、副產品、處置、暴露、以及關於環境或健康影響的現有信息。需注意,任何違反此規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民事處罰或刑事處罰。
關於此規則和哪些相關方有關係,相關方需報告哪些信息,詳情如下:
最終規則相關方: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規則生效日期前最後一個日曆年結束期間,為商業目的製造 PFAS 的任何人。
報告的期限:
- 對於依據規則規定應報告的責任方以及研究和開發物質的製造方應自規則生效之日起一年到一年半內進行報告。
- 對於物品進口商及小型製造商應自規則生效之日起一年到兩年內進行報告。
需報告的信息如下:
- 公司及工廠地址信息、
- 化學物質信息(包含物質名稱、CAS號、物理形態等)、
- 使用類別,包括
- 工業加工和使用信息、
- 對應部門代碼、
- 對應功能類別、
- 消費和商業應用信息、
- 濃度信息等、
- 製造的總量(包括製造/進口總量、回收量等)、
- 副產品報告(副產品識別信息、排放情況等)、
- 環境和健康影響信息(包括需使用經合組織OECD統一模板、人類健康數據的初步研究等)、
- 工人暴露數據(就業活動、工人人數、暴露情況等)、
- 處理量、
- 焚燒量。
無法詳盡提交如上信息時,對於「進口含 PFAS 物品的進口商」以及「PFAS 每年生產量不超過 10 千克的單獨研究和開發物質的製造商」報告內容可以進行精簡。例如,對於「進口含PFAS物品的進口商」精簡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及工廠地址信息、化學物質信息、使用類別(包含濃度信息等)、物品進口量、物品其他信息。
報告方式:需使用 EPA 的 Central Data Exchange(CDX)系統填寫並提交報告表,所提交的信息需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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