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氣候變遷因應法」原為「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簡稱溫管法)。隨著氣候變遷加劇、國際產業對供應鏈減碳加嚴,在巴黎協定下各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目標。為加速落實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環保署在2021年10月預告「溫管法」修法,在修正草案中納入碳費機制、誘因、低碳技術與氣候調適等,修正條文共57條,並將草案命名為「氣候法」,並於2022年4月21日行政院通過「溫管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法」。
重點整理:
● 第4條明訂台灣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 制訂「碳費」機制,預計2024年要向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包含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電力業等「排碳大戶」及「用電大戶」徵收第一波碳費。
●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企業出口產品或服務到別國,已繳交碳稅或碳費,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碳費減量額度」。
● 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時,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資料引用:
華測建議
2024年台灣即將開徵「碳費」,並預定於2023年Q3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而碳費的收取依據,則是依照其排放量進行徵收。因此建議企業組織提前做好碳盤查,除了能滿足其客戶對於碳資訊揭露之要求外,也能作為被收取碳費時的依據,更能進一步規劃及制定減碳計畫,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逐步達成淨零排放。
華測服務
-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
- ISO 14067:2018 產品碳足跡標準
- ISO 50001:2018 能源管理系統
- PAS 2060: 2010 碳中和實施標準
- 瑞碳雲碳盤查管理平台
- SBTi 科學基礎減碳
- CDP揭露評級諮詢服務
- 企業永續共識營
- ESG永續報告書
- 減碳熱點分析與建議
- 淨零排放目標諮詢服務
- 綠色工廠/清潔生產
- CDM/CCER/VCS認證
- 其他體系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