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 5 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 (EU) 2021/1297 法規,修訂了 REACH 附錄 17,將原第 68 項內容替換為「含 9 至 14 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及其相關物質。
限用物質替換
REACH 附錄 17 第 68 項內容原為「全氟辛酸」(含 8 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PFOA),因被納入歐盟 POPs 法規而替換為「含 9 至 14 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 (C9-C14 PFCAs),包括直鏈型及支鏈型,涵蓋其鹽類及任意組合,分子式 CnF2n+1-COOH (n = 8, 9, 10, 11, 12 或 13)」及「C9-C14 PFCA 相關物質」(具分子式 CnF2n+1-C,n = 8, 9, 10, 11, 12, 或 13,或是 CnF2n+1-X,n = 9, 10, 11, 12, 13, 或 14,X 非氟、氯或溴,均涵蓋其鹽類及任意組合)。
2021 年 8 月 5 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 (EU) 2021/1297 法規,修訂 REACH 法規 (EC) No 1907/2006 附錄 17 第 68 條款,其管控要求如下:
1. 自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不得單獨製造或作為物質投放市場。
2. 自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不得用於或存在於市場中的:
(a) 作為成分的另一物質;
(b) 混合物;
(c) 物品。
除非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C9-C14 PFCAs 及其鹽類的總和低於 25 ppb,或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總和低於 260 ppb。
3. 作為對第 2 段的豁免,C9-C14 PFCAs 及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總和的限值應為 10 ppm,如果它們存在於用作運輸中的可分離中間體的物質中,並且滿足本法規第 18(4) 條 (a) 至 (f) 點中關於製造全氟化碳鏈長度等於或短於 6 個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條件。委員會應不遲於 2023 年 8 月 25 日審查該限值。
4. 第 2 段自 2023 年 7 月 4 日起適用於:
(i) 防油防水紡織品,用於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的侵害;
(ii)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製造,用於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的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品用膜;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可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 PM2.5 微粒洩漏的工業密封劑。
5. 作為第 2 段的豁免,在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前,應允許使用 C9-C14 PFCAs 及其鹽類和C9-C14 PFCA相關物質,用於:
(i) 半導體製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ii) 塗在膠片上的照相塗料;
(iii) 侵入性和植入性醫療器械;
(iv) 已安裝在系統 (包括流動和固定系統) 的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 (B 類火災) 的滅火泡沫,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 C9-C14 PFCAs 及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不得用於培訓;
—含有或可能含有 C9-C14 PFCAs 及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不得用於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已被收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 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只能在能夠控制所有釋放的場所進行;
—含有或可能含有 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庫存應根據法規 (EU) 2019/1021 第 5 條進行管理。
6. 第 2(c) 款不適用於 2023 年 2 月 25 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CTI建議
越來越多的全氟物質納入到法規的管控,執法機構同時加大了對全氟物質的執法力度,企業需儘早結合法規的管控,調查產品中全氟物質的合規性,以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滿足法規的管控要求,避免產品投放市場後的違規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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