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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大!歐盟POPs擬調降PFOS限值並取消特定豁免

發布時間:2023-12-12 瀏覽次數:1007

2023年12月4日,歐盟發佈POPs法規 (EU) 2019/1021附件 I 修訂草案,擬降低全氟辛烷磺酸 (PFOS) 及其衍生物作為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中無意痕量污染物 (UTC) 允許的最大濃度,並將取消歐盟允許的最後 1 項特定豁免。該草案反饋期將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截止。PFOS 是歐盟第一個監管的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UTC 的限值是在很久以前設定的,此次提議降低限值是為了順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時和類似物質 PFOA 的管控限值保持一致。

 

附件I PFOS現行管控要求及擬修訂內容如下

現行物質定義: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醯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擬替換物質定義:

PFO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醯胺和其他相關物質,包括聚合物)

管控要求擬修訂情況:

1.對於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 (b) 條應適用 PFOS 濃度 ≤ 10 mg/kg ((0.001% 重量比) 的物質或混合物。(擬修訂)

修訂為:就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1)款的第 (b) 條應適用於 PFOS 或其任何鹽的濃度 ≤ 0.025 mg/kg (0.0000025% 重量比) 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2.    對於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 (b) 條的豁免適用於 PFOS 含量 ≤ 0.1% 的半成品或物品及其組件,按照重量比計算參考含有 PFOS 結構或微觀結構不同的部分的質量,或者豁免適用于塗層材料中 PFOS 含量 < 1 μg/m2 的紡織品或其他塗層材料。(擬修訂)

修訂為:就本條目而言,第 4 條第 (1) 款的第(b)條應適用於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 相關物質的濃度 ≤ 1 mg/kg (0.0001% 重量比)

3.      4 條第 (2) 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適用於,2010 8 25 日前已經在使用的含有 PFOS 物品。(保持不變)

4.如果已經最大程度的減少了釋放到環境中的量,允許在202597日之前製造和投放市場,用於閉環系統中非裝飾性硬鉻(VI)鍍層的防霧劑。並如成員國在202497日前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消除PFOS的進展和證明以及關於此用途需繼續使用的合理性,則由歐盟委員會在202597日之前審查是否有必要延長最長5年。
 如果這種豁免涉及到2008/1/EC範圍內的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則應根據2008/1/EC指令第17(2)款中發佈的最佳可用技術信息用於預防和減少PFOS的排放。(刪除第4)

 5.一旦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通過了標準,就應將其用作分析測試方法,以證明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點和第2點的要求。用戶也可用能證明等效性的標準替代CEN標準。(刪除第5)

 

CTI建議

近年來,歐盟 POPs 法規更新頻繁且執法力度不斷加強,產品出口歐盟因違反 POPs 法規而被違規通報的案例比比皆是,相關違規企業也因此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對於出口企業來講,及時瞭解法規更新動態並提前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積極應對法規要求是避免違規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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