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 宁波 项目负责人 胡智勇 完成日期 2018.7.10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宁波西奥东升涂料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
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蓬苑东路369号
联系人
尹帮华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
-
-
采样/检测
-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噪声、工频电场、石灰石粉尘、二氧化钛粉尘、氧化铝粉尘、矽尘、滑石粉尘、硫酸钡、氧化钙、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乙酸丁酯、乙酸戊酯、正丙醇、正丁醇、正戊醇、过氧化苯甲酰、1-甲氧基-2-丙醇、轻芳烃溶剂石脑油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
-
-
化学毒物
-
-
-
物理因素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宁波西奥东升涂料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防腐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现有产品结构)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行业属于涂料制造业,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采取了预评价报告所提的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备注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包装岗位未设置局部排风罩
2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符合
-
3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
符合
-
4
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未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手电筒(防爆)、对讲机(防爆)
5
总体布局
符合
-
6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
7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8
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未设浴室、更衣室
9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符合
-
10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不符合
未明确职业卫生投入估算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2.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包装岗位应增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风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
(2)各岗位/设备上方或侧方局部局部排风罩应保证有足够风量,促进生产过程毒物排出,排风罩控制点/控制面的控制风速限值应满足《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中表1 的规定。
(3)加强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工人在投料、取样、调色、制版、包装等手工作业时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2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1)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的相关要求,补充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手电筒(防爆)、对讲机(防爆)等应急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内或指定地点。
(3)联系厂区附近的医院作为应急救援定点医院,并与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事故发生时的人员救治工作。
2.3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7条规定,设置浴室、更衣室: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淋浴器的数量按每9人/个设置。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2.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项目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人;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建设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按各岗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确定,且要选择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7)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8)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
2.5 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
应制定补充和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包含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费用及专项费总额占总投资的比例等,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制定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用、卫生防护设施维护费、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原辅料中苯、正己烷等成分含量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