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 宁波 项目负责人 胡智勇 完成日期 2017.6.27
-
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
宁波鸿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奉化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沙路28号
联系人
于泉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7年5月31日
沈明志
于泉
采样/检测
2017年6月7日-10日
张世林、夏宏超
于泉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电焊弧光、噪声、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氢氧化钠、乙酸、二氯甲烷、异丙醇、丁酮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8
8
100
化学毒物
9
9
100
物理因素
15
6
4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本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设计阶段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主要从设备选型、工程防护等方面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了一定的防尘、防噪声等措施,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现场调查,做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本项目行业属于金属家具制造业。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分项结论
(1)总体布局:本项目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本项目喷塑生产工艺自动化程度高,设备布局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环氧树脂粉尘、PAM、PAC、氯化钙)、乙酸、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异丙醇、二氯甲烷、丁酮、乙醇、溶剂汽油、次氯酸钙、过氧化氢、氢氧化钠、氢氧化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各岗位操作工接触的粉尘、化学毒物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冲床、织网、点焊(一楼)、手动喷粉岗位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上、下挂及焊接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焊接岗位工人接触的电焊弧光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本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降噪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尘、降噪等防护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本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污水站未设置洗眼器,药品箱内缺少酸碱灼伤类药品。
(6)建筑卫生学设置:本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本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本项目为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建设单位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基本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10)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组织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符合要求,体检率不足100%,点焊、上下挂(一楼)、清洗等岗位未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焊接、喷粉岗位体检因素不全面。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
补充措施及建议
职业病防护措施
(1)冲床、织网岗位强度较高,最高达96.1dB(A),对临近的点焊、上下挂区域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企业宜首先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对噪声源(压力机、织网机等)进行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或在声源所在的车间采取隔声维护的结构形式; 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如不符合工程治理的条件,应加强噪声岗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和个人防护,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减少职业性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
(2)制定高噪声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同时减少岗位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影响;
(3)更换清洗包装岗位清洗剂,使用无毒或低毒清洗剂;
(4)本项目4个氩弧焊/保护焊焊接工位未设置除尘设施,建议在上述工位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设施;
(5)现有通风除尘设施应定期检维修、更换、清尘,确保有效除尘;
(6)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定期对劳防用品用具检查更换,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干净无污染的地方。
职业病应急救援措施
定期对洗眼器进行维护,以确保正常运行;污水站设置洗眼器,其覆盖半径满足15m的要求;药品箱内补充处置酸碱灼伤药品(2%碳酸钠、2%醋酸或3%硼酸)、眼睛防护药品(眼药膏、洗眼液)。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见表2-1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作业现场警示标识设置。
(4)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卫生要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危害强度(或浓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5)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预防性告知
(1)建设单位以后涉及施工建设,在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产品、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会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按车间岗位细化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描述与评价
(2)细化噪声超标原因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