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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含维修)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發布時間:2021-02-03 瀏覽次數:857

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1.1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层和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73栋1层

    联系人

    高珊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20.11.5

    白杨、徐小妮

    高珊

    采样/检测

    /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锡、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3

    3

    100%

    化学毒物

    2

    2

    100%

    物理因素

    12

    12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拟建项目国民经济分类代码为4320,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大类中的通用设备修理业。故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该项目所在行业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拟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拟采取与类比企业相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结合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预期建设项目建成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下,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较低,粉尘和化学毒物的浓度均小于50%OELs,仅机加工区车床操作位噪声强度大约80dB(A)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均为非噪声作业岗位,拟建项目劳动者拟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职业健康影响较小。综合分析确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项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存在问题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符合

    9

    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期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务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建议:细化搬迁项目搬迁相关内容的描述。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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