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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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院
联系人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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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20.5.18
白杨、王志刚
李鹏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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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苯乙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甲醛、铜烟。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5
5
100%
化学毒物
6
6
100%
物理因素
16
1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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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拟建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中的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业。故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第二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该项目所在行业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拟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拟采取与类比企业相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结合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预期建设项目建成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且拟建项目劳动者拟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综合分析确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期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务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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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建议:
1、完善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岗位、研发实验室功能分类的描述与分析;
2、细化类比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