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滕小勇 完成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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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广州市华创动漫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
联系人: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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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5.16.15 康守贵 陈森平
采样/检测 2015.8.7 谢祖敏 邱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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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氧化锡、铅烟、丙烯酸、异佛尔酮、乙酸丁酯、乙酸乙酯、噪声、工频电场。
类别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0
0
—
化学毒物
13
13
100
物理因素
30
4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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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本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的作业场所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基本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是可行的。
建议:
1、补充职业病防护措施
(1)焊锡和粘合岗位增加局部或移动式吸排风净化装置;
(2)适当调整夏季工作时间,减少巡检工正午高温段的接触时间;高温季节为员工配备盐汽水,有效补充盐分和水分。
(3)项目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预算,其投资预算至少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经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购买安装经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经费、职业卫生管理经费、职业健康检查经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费等。
2、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制定并完善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
(3)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项目运行后对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以及对即将上岗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积、离岗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拟建项目运行后建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及《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设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拟建项目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第4.3条。
(4)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
(5)拟建项目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互工种间的干扰;另外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6)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7)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人防护用品。
(8)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9)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4、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的相关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企业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务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a、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b、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c、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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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使用一期工程作为类比资料,建筑基建为辅。
2、明确评价范围,入驻企业的类型。
3、完善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预测。
4、完善辅助用室评价、个人防护用品等的调查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