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王宇 完成日期: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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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基地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康各庄村南
联系人:周辉(项目单位EHS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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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5.5.5 文唤成、杨万华、白杨、李丽娟 周辉
采样/检测 2015.5.21 文唤成、杨万华、白杨、毛立治 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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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谷物粉尘(总尘)、噪声、氨、硫化氢、布氏杆菌、硫酸及三氧化硫、过氧化氢。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3
3
100%
化学毒物
4
4
100%
物理因素
6
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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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评价认为拟建工程施工可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运行期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为浓度/强度较低的粉尘和噪声。因此在后续设计、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要求,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同时结合本评价报告书提出的补充措施进一步完善设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满足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的要求,使工程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同时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工人健康的损害。如果能够达到上述要求,从职业病危害防治角度分析,该项目可以实施。
建议:补充防尘防毒技术措施
(1)由于拟建项目通过类比调查,其粉尘主要产生工序为饲料的运输、混合和撒料过程,上述过程均为工人操作料车进行对饲料的装运;工人操作料车是在料车操作室内,虽与产生粉尘量最多的料铲位置有一定的距离,但由于料车操作室门为常开状态(通风换气),故仍会有一定浓度的粉尘进入料车操作室并危害到操作工人;在此建议拟建项目对料车操作室进行关门操作的要求,并在门缝处加密封条,将操作工人与外界存在粉尘的环境隔绝,杜绝粉尘进入,且为操作室加装空调,用以换气调温;次措施既隔绝了粉尘的对工人的危害,又舒适了工人的工作环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人接触到的噪声危害。且并制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
(2)由于拟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于沼气池有毒气体报警器设置情况描述不够清楚,在此建议拟建项目需在沼气池漏气可能性最高、工人巡检经常停留、仪器仪表管道拐角较多等关键位置设置硫化氢有毒气体报警器,报警器设置应根据该气体与空气的比重合理放置位置,并持续做好中控设备的人员监督和沼气池的定期巡检、相应记录。并建议拟将项目为沼气池管理人员配置便携式有毒气体直读仪器,用来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日常监测和管控。
补充防噪声技术措施
拟建项目工艺上产生噪声较小,操作工人较多的牛舍、挤奶厅在对奶牛满负荷挤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也不会高于80分贝,噪声较大的工位集中在料仓,主要是料车操作工,由于其接触的噪声为料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接触的噪声强度在81~84分贝之间,虽未超过国家限值要求,但出于对工人听力保护的目的,建议企业将料车操作工接触的噪声降低到80分贝以下,若按4.1.1中第一项的建议将操作室改为密封空间,可很大程度上降低操作工人接触到的噪声强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补充措施
(1)拟建工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拟建工程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第4.3条。
(4)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
(5)拟建工程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互工种间的干扰;另外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6)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7)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人防护用品。
(8)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9)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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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 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2、 补充原辅材料用量表;
3、补充建筑卫生学及应急救援措施相关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