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袁华胜 完成日期: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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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创业东一路2号
联系人: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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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6.3.20 林玩辉、袁华胜 翁小姐
采样/检测 2016.5.4-6,2016.5.30 苏家豪、江创伟 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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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他粉尘、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佛尔酮、二甲苯、噪声、工频电场。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1
1
100
化学毒物
35
35
100
物理因素
12
1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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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本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同时结合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本评价机构认为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项目。
建议:
1、工程技术
根据本次评价检测结果分析,企业1楼半成品仓包装区大桶包装作业岗位、2楼生产车间小桶分散区作业岗位、2楼生产车间小桶包装作业岗位、2楼生产车间高速分散房分散作业岗位有毒物质检测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但考虑其毒物浓度检测结果较高(大于50%职业接触限值),建议企业于以上作业岗位增加局部抽风设施。
(1)企业可针对分散区的砂磨机研磨位置增加密闭罩,同时在罩内加设局部抽风设施;或是直接在研磨位置增加局部抽风设施(侧吸罩);于包装作业岗位和2楼生产车间高速分散房分散作业岗位增加设置局部抽风设施(侧吸罩)。
(2)局部抽风设施设计应满足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2、应急救援
(1)企业应在1楼和2楼生产车间补充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其报警点应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作点,包括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工作地点。
(2)企业应于各生产车间及原辅材料仓室内作业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计需满足以下要求。
①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保证,其换气次数大于12次/h。
②事故通风通风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③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④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其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3)企业应选购合格的冲淋洗眼器,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轻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有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
3、辅助用室
企业应根据厂区生产车间分布情况补充设置更/存衣室,其设计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亦可将更衣室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4、组织管理
(1)原辅材料控制
企业应严格把关原辅材料选购过程,尽量购买纯度较高的原辅材料,避免其混有高毒物质或其他有毒物质,可建立相应的原辅材料控制程序,有条件者可针对每一批原辅材料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综合管理。
(2)个体防护用品
企业空压机房采取巡检制度,电工每天共进入巡检时间仅为0.5h,故其8小时等效声级小于80dB(A),但结合本次评价检测结果,空压机房瞬时噪声值介于83.1-84.0dB(A),建议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为电工配备耳塞,在进入空压机房巡检时使用,已达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其配备的耳塞SNR值可选25dB。
(3)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应落实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实安排每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其体检项目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选定,并做好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企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可参考本报告书表6-1内容;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可参考本报告书附录1。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①企业应补充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人员的责任内容;
②《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虽包含有相应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但其内容较简单,未有详细的时间等规定,企业应完善相关内容;建议企业可单独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③企业生产设备的大型维修均为委外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外包作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分清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归属,明确两个单位的管理职责;
④进一步完善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责任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如《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中增加责任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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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