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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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岱山石油支公司
地址
舟山市岱山县高亭竹屿新区环北线西侧
联系人
金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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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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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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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溶剂汽油、柴油、苯、甲苯 、二甲苯、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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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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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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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拟建项目行业分类为“G5264机动车燃料零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的规定,根据类比加油站的现场检测结果来看,经综合分析,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一般。
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布置合理性;油罐、阀门、管道和加油机采用了密闭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较小的生产设备;将汽(柴)油卧式储罐设置在地下,因此,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拟建项目选用密闭性较好的加油机、储罐、管道及阀门,加油机加油枪带有油气回收装置,油罐卸油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加油、卸油室外布置,自然通风良好,拟建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能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应急救援设施
拟建项目配备了防毒半面罩、防化服、空气呼吸器、应急药箱等应急物资,站房外设有1套应急喷淋洗眼器,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
(4)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加油区、油罐区设置在室外,场地开阔,采光、通风良好;站房设置了冷暖分体式空调;加油区、站房开票区配备了防爆灯具,拟建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根据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基本能满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
拟建项目设有食堂、盥洗室、浴室、厕所等辅助卫生用室和生活用室,其设置数量、卫生条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本项目建成后,安全科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岱山石油支公司原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拟根据各岗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拟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场所设置相应警示标识。本项目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建设期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木粉尘、其他粉尘等)、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电焊弧光、噪声、振动、高温等危害因素
(9)拟建项目建成后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溶剂汽油、柴油、苯、甲苯、二甲苯、高温、工频电场。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在采取了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能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
(1)严格控制设备、管道、仪表的安装质量,所有设备、管道用件、仪表应选用质量可靠的产品,把好质量,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及验收单位进行安装和监检。
(2)建设项目运行后,应定期对加油站内加油机、管道、埋地储罐、阀门等检修和维护,预防油品的跑、冒、滴、漏。
应急救援
汽油大量泄漏导致的急性汽油中毒为拟建项目应急救援重点,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物品的使用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有效监督管理,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并制定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使用说明以及监督管理制度;
(2)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对员工进行如何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其接触危害因素就使用,不能因工作方便而忽视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本项目建成后,建议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补充本项目新增内容,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要求制定加油、卸油等操作规程,督促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本项目建成后,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相关要求,在加油区、卸油区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说明。
(3)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组织本项目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本项目工程如有外包,需在外包前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工程外包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
应制定补充和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包含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费用及专项费总额占总投资的比例等,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制定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用、卫生防护设施维护费、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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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检查表的描述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