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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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爱信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地址
台州市路桥区机场路一号桥
联系人
蒋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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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7年4月18日
沈明志
蒋圣虎
采样/检测
2017年4月25日-27日
张世林、夏宏超
蒋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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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噪声、高温、紫外辐射、氧化铝粉尘、氧化锌、铜烟、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柴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精炼剂、除渣剂、油雾、清洗剂、乙醇、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醇、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氢氧化钠、甲醇、硫酸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24
24
100
化学毒物
51
51
100
物理因素
17
14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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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分项结论
通过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再经过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以及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得出以下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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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布局
符合
-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压铸、打磨、加工岗位噪声强度超标
5.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压铸、打磨、加工岗位噪声强度超标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污水站加药桶附近未设置冲淋洗眼设施,药品箱缺少酸碱灼伤药品
7.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
8.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部分人员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9.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未设置浴室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不符合
未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不符合
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不符合
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车间未设置公告栏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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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未进行申报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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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本次现状评价为首次评价。
综合结论
经过现场调查、分析与评价,用人单位还存在以下问题:
1、压铸、打磨、金加工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
2、污水站加药桶附近未设置冲淋洗眼设施,药品箱内缺少酸碱灼伤药品。
3、生产厂区未设置浴室。
4、未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车间未设置公告栏及警示标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建议企业依据本报告书建议进行相应的整改以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整改性措施
(1)药品箱内补充处置酸碱灼伤药品(2%碳酸钠、2%醋酸或3%硼酸)、眼睛防护药品(眼药膏、洗眼液);污水站设置能够提供流动的清洁水的设施,其覆盖半径满足15m的要求。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7.2.2条规定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淋浴器的数量按每9人/个设置。
(3)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应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在生产车间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
(5)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持续性改进建议
防护措施
(1)针对压铸、打磨、金加工岗位噪声存在超标情况,在目前工艺不能采取有效减噪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减少职业性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同时制定压铸、加工中心、试漏机等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减少岗位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影响。
(2)加强现有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维修。
(3)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定期对劳防用品用具检查更换,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干净无污染的地方。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见表6-4)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3)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卫生要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危害强度(或浓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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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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