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新建;产品:硝苯地平缓释片:220万片/年;卡巴拉汀贴1500万贴/年;妥洛特罗贴3000万贴/年;阿加曲班注射液31000支/年;注射用坎格雷洛46500支/年;生产工艺:称量、配液、混合、制粒、干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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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国际标准化研发平台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名称
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东街97号院内1号综合厂房B1区二层。
联系人
杨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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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3.14
李丽娟、岳志毅
杨娇
采样/检测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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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其他粉尘、噪声、乙酸乙酯、氢氧化钠、盐酸、甲醇、二氯甲烷、丙酮、乙腈、正庚烷、甲苯、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0
0
—
化学毒物
0
0
—
物理因素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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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符合
本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基本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
1、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运行时产生的粉尘主要为药物性粉尘,目前无检测、评价等标准要求,故参照其它粉尘标准进行评价,但考虑其对人体的毒性危害,建议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应高度重视,从严管理。
2、职业病防护设施
拟建项目各实验区拟设置的通风橱等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需依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要求设计。
3、个人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拟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要求,同时根据其使用的原料药物的药理性和毒理性分析,为实验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运行后应加强对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和培训,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的管理制度,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定期对不合格防护用品进行更换,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4、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应急药品配备可根据可能导致的职业性中毒事故及化学品灼伤治疗,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拟建项目运行后应在实验区内设置喷淋洗眼器,其服务半径应在15m内,保证使用者直线达到设备的时间不超过10s;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依据其可能存在职业性中毒事故及化学品灼伤治疗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5、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车间内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取以下最大值: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0m3/h。
6、辅助用室
建议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按照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最多为9人。
7、职业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项目运行后对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拟建项目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2)拟建项目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拟建项目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4)拟建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制定并完善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其具体情况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拟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3)拟建项目运行后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拟建项目运行后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高毒物质,建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设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5)拟建项目运行后应依据标准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项目,如设备需外包检维修,应委托有资质并具备相应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告知承包单位被承包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监督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3)拟建项目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第4.3条。
(4)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
(5)拟建项目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互工种间的干扰;另外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6)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7)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人防护用品。
(8)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9)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9、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务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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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原辅材料性状及化学成分。
2、细化各岗位接触药物性粉尘的分析与评价。
3、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与符合性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及建议。
4、完善药物性粉尘及其他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分析。
5、核实作业场所通风措施情况,并进行相应分析与评价。
6、细化个体防护措施的合理性与符合性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