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袁华胜 完成日期: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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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江门市蓬江区富桥旅游用品厂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潮连办事处塘边新围地段
联系人: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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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粉尘)、砂轮磨尘
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己烷、丙酮、丁酮、甲苯二异氰酸酯、沥青烟、汽油、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柴油、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激光辐射、电焊弧光、手传振动、高温、工频电磁场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0
0
—
化学毒物
0
0
—
物理因素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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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总体布局
符合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3
建筑卫生学
符合
4
辅助用室
符合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部分符合
6
个人防护用品
部分符合
7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符合
9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符合
1
总体布局
符合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
1补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防尘、毒设施设计
①拟建项目应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有毒物质被吸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不应该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排毒要求对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进行设计。
②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该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③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相关要求,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吸入罩内,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
④2#厂房一层、2#厂房二层、3#厂房等室内工作场所车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要大于3次/h。
⑤焊接作业岗位应设焊接防护屏或遮光帘,建议合理设计排风罩的类型及设计位置,排风罩罩口与遮光屏同时设计,提高排风罩的通风效率。
(2)防电焊弧光设计
对于机械臂自动焊接设备,应加焊接防护屏或焊接遮光帘,防止设备焊接时影响到其他作业岗位,电焊弧光对眼及皮肤均有损害,防护屏高度需要满足防护需要,不能影响到其他作业岗位。
(3)防噪设计
在产生较大噪声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线设置吸音板,减少整个车间的噪声叠加效应。将高噪声的开料区用隔音板进行围闭,减少开料区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2补充建筑卫生学设计
项目单位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要求细化2#厂房一层、2#厂房二层、3#厂房等室内工作场所的照度设计,其照度设计可参考200lx进行设计,辅助用室如仓库(2#厂房三层、2#厂房四层)、空压机房等的照度设计,其照度设计可参考100lx进行设计。
3补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项目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要求选择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若组焊操作岗位的挡板不能满足防护要求,则需要为组焊操作工增加焊接面罩,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确定,为打磨操作工配备防振手套,操作布轮磨机时必须先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方可进行作业。
4职业卫生管理
严格遵照项目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规定,项目单位需进一步分类整理好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台账,项目单位应将其整理形成以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档案。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加强外包作业管理
拟建项目在涉及外包(如打磨作业)作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外包作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分清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归属,明确两个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职责。
7建设项目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拟建工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和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需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拟建工程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规模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第4.3条。
施工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归档,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
拟建工程应做好施工设计工作,应对工程在夏季、冬季和雨季等恶劣天气(或气温)做出的相关施工措施进行介绍;同时做好交叉保护措施,科学的安排工序,尽量减少相邻工种间的干扰;要做好自身产品保护措施,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功能和防护效果等。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域应明确划分,合理布局,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等。
施工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应对强噪声源采取降噪、防噪措施,同时现场作业工人应配备防噪声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在容易积聚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进入受限空间时,电焊机、气瓶等设备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同时应设置监护人,防止职业性事故发生。
施工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不符合作业点要进行治理,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施工期间应针对高温中暑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目标;急救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分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等,同时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结束后要求其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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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选址的评价内容;
2、进一步补充完善总平面布局及设备布局的评价内容;
3、补充手传振动的识别及评价内容;
4、补充噪声和紫外辐射超标控制措施和电焊作业场所密闭通风工程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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