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白杨 完成日期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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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河东路88号
联系人
候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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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8.4.20
白杨、徐小妮
候占山
采样/检测
2018.4.25~27,5.10~11,5.14
于淼、张博雅
彭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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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氮、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碳酸钠、乙酸、磷酸。
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化学毒物
4
4
100%
噪声
15
10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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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建设项目属食品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相关行业,接近第二大类中第(二)小类食品制造业,该项目分类为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结合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进行分析,即部分岗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超标,以及对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进行升级,即定性为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表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项结论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存在问题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生产车间部分岗位噪声强度超标,防噪声设施防护效果欠佳。
2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
3
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1、该项目未配备缓解酸碱灼伤的酸碱中和液。
2、该项目未在喷淋洗眼器附近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该项目未在生产现场设置应急防护用品。
4
总体布局
符合
—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7
辅助用室
符合
—
8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1、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目前尚未参加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职业卫生档案中主要缺少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需进一步整理规范。
9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1、该项目2018年未对岗前员工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该项目目前尚未组织需要复查的员工进行复查。
综上所述,该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毒、防噪等措施,在正常生产且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的条件下,经现场检测,除吹瓶、灌封、装箱/模包岗噪声超标外,其余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条件下,各岗位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能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该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措施
主要噪声超标岗位为生产车间克朗斯线吹瓶岗、克朗斯线装箱/模包岗、康美线灌装岗。超标原因分析为:设备为大型设备,自身产生的机械性噪声较高;因工艺原因布置相对集中;且根据生产任务,每月上半月集中进行生产,员工接触时间长,导致噪声超标。
建议该项目增加相应岗位轮班,减少员工每班的作业时间,从而减少员工实际接触噪声的强度;加强防护用品的培训,督促相应岗位员工正确佩戴耳塞进行噪声作业。
2应急救援设施
(1)该项目未配备缓解酸碱灼伤的酸碱中和液。建议企业配备2%醋酸和3%碳酸氢钠,并对应急药品应定期更新,保证数量充足,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2)该项目应在喷淋洗眼器附近设置提示标识,标志宜用中英文双语和图示表达清楚,形象地告知洗眼器和冲淋器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标识应醒目和便于操作,适应于操作者视力障碍及其导致的动作失准。
(3)该项目应在生产现场设置气防柜,配备相应的应急防护用品,包括酸碱防护服、防毒面具、护目镜等,其中防毒面具的滤毒盒应能够防护酸性气体。气防柜应采用铅封等防止随意打开措施,设明显标识。且应对气防柜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3职业健康监护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2)该项目未对需复查人员及时组织复查。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③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④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职业卫生继续教育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并将培训后的证书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2)建设项目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第二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3)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项目应在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项目单位1#克朗斯线目前尚未调试完成及投入使用,本次未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及评价。建议项目单位在其调试完成投入使用后,另行委托具备职业卫生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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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噪声计算结果的描述及噪声接触水平分析(工况、工作班制的情况)。